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政策的规定,为贯彻教育部招生工作“阳光工程”的要求,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盖的主要类别有:普通高考招生、艺术类专业招生、职高对口招生。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五条 办学类型和办学层次: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院校。
第六条 学校国标代码:14692 湖南省招生代码:4786,其他省份招生代码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七条 办学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湘江新区华强路177号。
第八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合格,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湖南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工作方案,领导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协调处理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工作方案,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履行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配合学校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处理学校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纪检监察领导小组,对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监督,受理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党委会和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实际情况,在保持招生规模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原则,制定学校分专业、分省计划,经校领导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将批准的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部门,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05%以内。
第十六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若平行第一志愿报考生源不足,学校招生计划调整将按照教育部和相关省级招生部门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安排专业,不设专业志愿级差。若考生总分相同,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专业招生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二十条 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一条 所有艺术类专业的专业成绩均认可省统考成绩,未组织相应专业统考的省份,经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部门批准,也可认可考生参加其他高校同专业考试的合格成绩。
第二十二条 所有艺术类专业招生在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合格基础上,根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部门制定的艺术类专业投档录取规则,按照考生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部门对艺术类专业投档录取规则无明确要求,则在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合格基础上,按照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的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1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审查、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被录取新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报到入学手续;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须向学校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未报到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费等杂费,标准按照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了包括奖、贷、勤、助、补、减等多渠道的资助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31-85657813、0731-85649922
学校网址:http://www.csysgz.com
学校招生就业网:http://www.csysgz.com/zsjy/
学校微信公众号: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十九条 监督与申诉电话:0731-85657804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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