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学校概要

一、学校全称: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统招普通专科学校

三、办学层次:高职高专

四、学制:三年

五、学校国标代码:14494

六、学校地址: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锦绣大道1699号

邮编:336000

七、主管部门:宜春市人民政府

第二章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校成立以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3年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八条: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本校网站、招生简章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考生源状况,经研究并报请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条:收费标准: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2023年新生报到须知,最终以宜春市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如下:

序号

招生专业

学费标准(元/年)

1

学前教育

3710

2

早期教育

3710

3

心理健康教育

3915

4

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

5000

5

空中乘务

5000

6

舞蹈表演

7200

7

音乐教育

7200

8

小学教育

3710

9

小学语文教育

3285

10

小学数学教育

3710

11

中文

5000

12

社会体育

3915

13

小学英语教育

3490

14

商务英语

5000

15

电子商务

5000

16

软件技术

5000

17

视觉传达设计

7200

18

美术教育

7200

19

大数据技术

5000

20

小学道德与法治教育

3285

21

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

5000

22

书画艺术

7200

23

环境艺术设计

7200

24

现代家政服务与管理

5000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实施高招“阳光工程”,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学校同意并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有关投档的政策规定。服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批次安排。

第十三条:考生意愿和录取顺序

1、学校充分尊重考生意愿,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重要依据,在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根据各省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没有要求,男女比例不限。

2、艺术类专业省联考专业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省(区、市)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者,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情况下,专业成绩优先,详见艺术类招生章程。

3、体育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文化成绩须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依据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总分(不分理工、文史类)排序;文化成绩总分也相同时,参照理工类的科目顺序,先看数学;若数学同分,则看外语;若外语同分,则看语文;若再同分,则看技术。

4、学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非外语类专业公共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语种。

第十五条:学校录取结果以各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并在本校招生就业网上公布。

第五章录取与入学

第十六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长签发,招生就业处直接向考生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十七条:新生在接到录取通知书后,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经请假逾期报到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依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含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定的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德育考核合格、修满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的专科毕业证。

第六章奖、助情况

第二十条:凡经注册取得学籍的在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五年一贯制学生,第四、五年可参评),均有资格参加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十一条:学校有国家各类奖(助)学金,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学生在校期间品德表现和学业成绩,按比例评定“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中职国家奖学金”(6000元/年)和“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按比例评定国家助学金,采用一档4400元/年、二档3300元/年、三档2200元/年的最新标准评定;根据国家对贫困大学生贴息贷款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款”提供服务(最高12000元/年);根据国家政策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包括应征入伍学费补偿贷款代偿、退役入学或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学校设立特困生补助基金,对特困学生给予补助,补助金额分别为每学年2000元、1500元、1000元。

第二十二条:所有农村(含县镇)户籍的全日制中职阶段学生,在前三年均享受中职免学费政策;中职阶段的城市户籍学生按10%比例在前三年享受中职免学费政策。

第二十三条:全日制中职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前两年按15%比例享受中职助学金政策。国家划定的特困地区县(不含县城)的学生全部享受。

第二十四条:学校通过绿色通道、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等形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扶助。

第七章继续学习措施

第二十五条: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专科学生在第三学年可参加专升本考试,经选拔可直接升入省内其他高校本科三年级继续学习,成绩合格后,可获本科文凭。小学教育(3年制)、小学语文教育(3年制)、小学数学教育(3年制)、音乐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为师范类免试认定专业。

第二十六条:在校学习期间还可通过自学考试取得所需专业本科文凭。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适用于2023年度学校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未涉及的,以教育部和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九章招生咨询及信息公布方式

第三十一条:招生咨询电话:0795-3913066 0795-3913088 0795-3913099

第三十二条:学校招生录取有关信息通过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官网公布。

学校网址:https://www.网址未加载/

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3年4月18日

来源:网络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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