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3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和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全称: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代码:14220。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直属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管理。

办学层次:专科。

办学地点:青秀校区:南宁市民族大道77号;

东盟校区:南宁市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

区发展大道2号;

平果校区:百色市平果市大学路6号。

第三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考招生工作,招生对象为参加202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其他类型招生工作请参阅学校相应招生简章。

第四条 学校面向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广东、湖南、海南、江西、安徽、河南、湖北、山东、福建、辽宁、黑龙江、河北、山西、内蒙古等19个省市招生,实际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招生专业计划

第八条 学校2023年普通高考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教育厅审核公布为准,并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察,择优录取。

第十条学校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确定提档比例,原则上比例为1:1.05,具体比例依照生源情况及招生省份的文件要求而定。

第十一条学校执行各省(区、市)的高职高专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原则上按照已公布的各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录取期间学校可视各专业生源情况,对招生计划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各类型专业的录取原则如下:

(一)关于普通类专业的录取。

学校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结合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安排。同批次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规则:高位次考生根据所填报专业志愿(含服从部分专业调剂志愿)优先获得专业选择权和专业调剂的权利,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直至服从部分专业调剂志愿,依次类推。当考生所填的专业志愿已录满时,服从全部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及服从部分专业调剂已录满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因录取时间紧迫,对调剂录取和退档的考生,本校不再征求考生意见。

(二)关于艺术类专业的录取。

报读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具备对应的艺术科目统考成绩,且其文化成绩和艺术统考成绩均需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规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学校执行各招生省(区、市)的艺术类专业投档规定,对艺术统考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艺术类高职高专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依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考试成绩高的考生。

(三)关于体育类专业的录取。

报读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具备体育类科目统考成绩,其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需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规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学校执行各招生省(区、市)的体育类专业投档规定,对体育统考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体育类高职高专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依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考试成绩高的考生。

(四)报读学校地方公费师范生培养项目的考生,录取原则按《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党委编办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地方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专项工作文件执行。

(五)各省(区、市)各批次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不受理考生的退档申请。

第十三条学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四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名单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 体检标准

第十五条根据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学前教育、体育教育、特殊教育及美术类专业不录取色弱、色盲考生。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及专业发展要求,舞蹈表演、舞蹈表演(儿童舞蹈表演与编导)专业要求考生身高不低于158CM。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学费及住宿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有“奖、助、贷、勤、补、免、减”七位一体的学生资助体系,强力打造“助困、励志、强能”相结合的发展型资助育人模式。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校内临时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项目,通过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协助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多重举措,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 考生被录取后,应在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如不能按时,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无故逾期不报到注册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录取资格复查,体检或录取复查不合格者,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毕业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学生修完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若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联系方式。

招生就业处电话:0771-5585188,5869751。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77号

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

邮编:530022。

网址:https://www.gxyesf.edu.cn。

邮箱:zsjyc14220zs@126.com。

来源:网络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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