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甘肃省有关文件精神及招生考试工作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平凉职业技术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平凉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院名称:平凉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PingLiang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九条 学院代码:14595

第十条 隶属关系:平凉市人民政府主管,甘肃省教育厅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学院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泾河南路16号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委会等有关规定,成立以学院院长为主任,分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长为副主任,招生工作处、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室及各系(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议事决策机构,对学院招生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对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规则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进行集体决策,研究部署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安排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类型

第十四条 学院2023年招生类型分三大类:普通高考招生、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和中高职贯通五年一贯制转段考试招生。其中,普通高考招生包括普通文史类和普通理工类等;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包括综合评价录取、中职升学考试录取和单考单招录取。

第五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教育厅和省招委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计划数由省教育厅统一下达,经教育部、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通过省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委会发布的《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院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甘肃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和地方性加分项目,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一项加分。

第二十条 普通高考招生按照省招委会规定批次及办法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按照省招委会《关于做好2023年甘肃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二十三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0%-120%,根据省招委会招生政策、投档方式、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的不同适当调整比例。

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省招委会所公布的最低录取控制线及投档原则,遵循“平行志愿投档”的投档方式,按照实际投档情况进行录取,经首轮投档后仍未满足招生计划,则按重新征集志愿再投档,直到满足专业招生计划为止。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比较充足的专业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五条 录取过程中学院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按投档分数由高分到低分,结合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安排专业录取。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按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仍不满足则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依次类推。若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调剂者,可录取到计划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将予以退档。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考录取规则见第二十五条。投档成绩相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相关科目成绩比较顺序:普通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外语、数学;普通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外语、语文。

第二十七条 综合评价录取按照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取,录取规则见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中职升学考试录取按照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八个专业类别分别录取,录取规则见第二十五条。中职升学考试录取排序成绩相同的考生则按考生专业基础知识测试总分、公共基础测试总分、公共基础测试语文单科成绩排序顺序进行录取。

第二十九条 中高职贯通五年一贯制转段考试录取按照《平凉职业技术学院2023年五年一贯制转段考试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专业招生计划未完成时,多余计划按其他各专业实际参加考试人数比例进行调配;总招生计划未完成时,多余计划转为普通高考或中职升学考试招生计划。

第三十条 录取结果将在省招委会指定的网站或学院官方网站上查询。学院统一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收费及奖助

第三十一条 收费标准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等中职院校收费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执行。在新生入学时如有新的收费标准,则按照物价等有关部门批复的最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费:4500元/学年。

第三十三条 住宿费:学院宿舍施行公寓化管理,按照住宿人数配备上下床铺、单人书桌和储物柜,四人间配备独立卫生间,收费标准为1100元/学年;六人间收费标准为900元/学年。

第三十四条 奖助政策:

1.国家奖学金:每学年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5000元、8000元奖励。

2.学院励志奖学金:每学年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1100元、1400元、2200元奖励。

3.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2000元、3300元、4500元补助。

4.学院助学金: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2000元补助。

5.勤工助学:学院为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予以资助。

6.特困学生生活补助:学院给予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每学年补助1000-3000元。

第七章 入学及复审

第三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学院规定的期限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学院2023年新生报到须知。

第三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招生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以“公开报名条件,公开录取标准,公开录取结果”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院监督电话:(0933)8880001

第九章 其 它

第四十条 学制:三年,全日制。

第四十一条 计划形式:统招。

第四十二条 平凉职业技术学院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四十三条 2023年招生专业(共33个):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体育教育、护理、助产、中医康复技术、针灸推拿、旅游管理、歌舞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设计、高速铁路客运服务、动漫设计、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无人机应用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机械制造及自动化、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道路与桥梁工程技术、建筑室内设计、大数据与会计、电子商务、网络营销与直播电商、畜牧兽医、应用化工技术、园艺技术、分析检验技术、运动训练。

第四十四条 学院简介、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2023年招生简章或通过学院官方网站、公众微信平台查询。

第四十五条 为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展学生专业特长,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学生培养质量,被录取的新生在第一学期末有一次申请转换专业的机会,具体细则按照《平凉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平凉职业技术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由招生工作处负责,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招生宣传须经招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工作处批准,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自负。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及宣传工作,对以平凉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及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五十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院咨询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院录取承诺。

第五十一条 联系方式

网 址:http://www.plvtc.cn

招生工作处:(0933)8613056 8880002

传真:0933—8616461

微信公众号:PLZYJSXY

通信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泾河南路16号

邮政编码:744099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工作处。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批准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来源:网络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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