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党政领导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978
第五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六条 学校性质:公办普通高校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八条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117号,邮编:430205
第九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国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十条 学校是武汉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公办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国家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湖北省“双高校立项建设单位”(A档)。
第三章招生专业、计划数及收费依据
第十一条 招生专业、计划数:学校按照教育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各专业无外语语种要求,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除外)。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武汉市现行收费政策规定,执行目录清单管理制度,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各专业的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考生或湖北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技能高考的考生。体育、艺术专业招收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需参加湖北省体育专业素质测试、艺术联考并达到专科分数线。
第十五条 软件技术专业、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列入湖北省统考普通类招生计划,实行分类投档,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六条 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分数线并按各省(市、自治区)相关规定录取考生。
第十七条 考生的录取专业按分数优先为原则,按考生分数、专业志愿等因素确定。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录取到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若不服从调剂,可按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我校对投档比例要求按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换录、不退档。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将按湖北省教育厅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考试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考生,查证落实后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不设男女比例。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学生医疗保险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武汉市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国家有关资助政策,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校就读期间,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特困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岗位等资助政策,确保不让任何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二十四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我校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包括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退役士兵学费减免、应征入伍学费补偿、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可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高职专科各专业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和湖北省、武汉市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逐年修订,自学校公示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7-87996666 027-87996699 027-81655810
咨询 Q Q:800866600
咨询微信公众号:whvcse_zs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办)
学校网址:http://www.whvcse.edu.cn/
招生网址:http://zsxx.whvcse.edu.cn/
传 真:027-81655814
邮 编:43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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