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有序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学院英文名:ORDOS VOCATIONAL COLLEGE OF ECO-ENVIRONMENT。
第三条 学院概况:学院以生态建设与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类专业为建设重点,打造以高等职业教育为主体,以中等职业教育、成人继续教育和培训共同发展的高等职业学校,并将逐步建设成为集教学、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教育培训中心。学院现设有生态工程、市政工程、经济管理、生物技术、机电工程五个系,园林技术、环境工程技术、园艺技术、机电设备技术、发电厂及电力系统、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供用电技术、大数据与会计、电子商务、旅游管理、市场营销、绿色食品生产技术、动物医学、食品智能加工技术、市政工程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空中乘务等二十多个专业。学院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第四条 学院性质: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是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国标代码:4115014501
第五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设立由院领导、招生就业处、院纪委监督检查室、教务处及各系(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院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鄂尔多斯态环境职业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院招生日常工作。
第八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由院纪委监督检查室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与办法
第九条 鄂尔多斯态环境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阳光工程”。
第十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根据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按照招生计划的120%控制,或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其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按专业志愿情况,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录取。
第十二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在分专业录取时,若出现平行分,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承认对享受政策性照顾考生的加分或降分。
第十四条 如果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提档分数线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学院接收后续志愿考生。
附则
第十五条 在外语教学方面,学校不限考生外语语种,但入校后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六条 录取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考生由于身体原因,对不适合其报考的专业按规定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十七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文理综合类考生只要专业大类相符即可报考。
第十八条学费标准:新生入学收费具体标准以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管理部门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十九条 学生在我院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 学校在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就业为导向,兼顾社会需求及我院优势专业,参照近三年各专业招生情况进行分配,实际招生计划以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公布的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招生网址: http://网址未加载。
咨询电话:0477-8391977
邮编:017010
第二十二条 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严格按照本章程执行,本章程若与国家法规、规章、规范以及上级有关政策不相符,以国家法规、规章、规范以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只适用于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高职(专科)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鄂尔多斯生态环境职业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