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武汉警官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2984,湖北省属代码:C563),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1206号。
第三条学校是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办学层次为专科,学制三年。
第四条招生对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且成绩达到当地高职(专科)录取分数线的高中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外语语种不限,进校后以英语为第一教学语种。
第五条招生工作原则: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设立招生工作处。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研究、审议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学校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第八条招生工作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报考及录取
第九条报考条件: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文件中规定的报名条件,且身心健康,五官端正,无生理缺陷,无文身,无传染性疾病。
第十条考生报考我校法院雇员制书记员订单班,除满足《章程》第九条要求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湖北籍脱贫户子女;
2.具有高中阶段(含职高、中专、技校等同等学历)学历;
3.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3年3月17日后出生)。
第十一条学校录取工作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当年招生政策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办批准投档,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符合国家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的考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办批准投档,学校对此类考生的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所有专业对科目成绩无特殊要求,外语语种不限,不加试。
第十三条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20号)及中央组织部《关于同意将司法警察学本科专业和司法警务专科专业纳入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改革范围的复函》文件精神,2023年学校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信息安全、司法警务6个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在湖北省公安司法类专科提前批录取,投档时分男女生计划分开投档,女生投档比例不超过提前批总计划数的10%。录取条件详见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学校摄影摄像专业在艺术专科批录取,按照生源计划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文化及美术统考折算成绩,经省级招办批准投档,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五条考生录取专业尊重考生志愿,即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则分别按照其第二、第三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同批次同类别的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的考生以及不符合《章程》第九条、第十条报考条件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规定对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造假行为的,将按照教育部、司法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他要求将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学校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分年度缴纳。
第五章奖励及助学办法
第十九条在校综合表现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 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 元/年)。
第二十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1)可申请国家助学金(一等 4400 元/年、二等 3300 元/年、三等 2200 元/年);(2)可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月计酬;(3)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标准原则上为“学费+住宿费”,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国家承担。
第二十一条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学生,可申请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第六章咨询与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咨询方式和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7-83214207;027-83254957
学校网址:http://www.whpa.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whpa.cn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1206号
邮政编码:430040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没有任何派出机构和招生代理,请考生和家长谨防上当。对以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委托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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