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江西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江西理工大学。
第三条 学校代码:10407。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研究生(博士、硕士)、普通本科。
第六条 校址及办学地点:
1.赣州校区:
三江校区,江西省赣州市客家大道1958号;
红旗校区,江西省赣州市红旗大道86号;
黄金校区,江西省赣州市客家大道156号。
2.南昌校区:
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双港东大街1180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等人员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招生就业处,办公室主任由招生就业处处长兼任。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普通类本科招生工作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校纪委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颁发学历证书的名称和证书种类
第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江西理工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批准的招生计划录取(招生计划数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按教育部要求,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遵循按考生成绩和志愿顺序录取的原则。
第五章 招生科类及条件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全国31省(区、市,以下简称省)招收参加2023年普通高考的普通文理类、艺术类及体育类考生,并且招收港澳台和华侨学生。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对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可计入成绩总分的加分,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十六条 英语和日语专业外语限考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南昌校区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其他专业报考外语语种不限。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普通文理类等专业录取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确定专业,不设专业级差。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由学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高考综合改革省(市)的录取工作按照该省(市)相应文件规定执行,同时将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按照院校专业组模式投档的省份,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文理类考生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对同分进档考生按生源地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若生源地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未作相关规定,文科依次按语、数、外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理科和不分文理依次按数、语、外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艺术类(美术)专业考生,专业成绩认可生源地所在省统(联)考成绩,专业和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划定的本科合格线即可报考我校艺术类(美术)专业,按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40%+文化成绩×60%]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生源地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考生专业和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划定的本科合格线即可报考我校体育类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生源地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专项计划录取:国家专项面向江西省2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定向招生,与统招专业同批次录取;地方专项面向江西省农村定向招生,与统招专业同批次录取;苏区专项面向江西省54个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县招生,与统招专业同批次录取。
第二十二条 录取男女比例不限。考生录取后,专业一律不予更换。但可在入学第二学期时,根据学校文件规定,申请调整专业;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位)。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只按考生志愿录取,不列入专业调剂范围。中外合作办学、国家专项、地方专项、苏区专项、软件工程和创新试验班等专业只在本类别专业范围内调剂。
第二十四条 结合学校创建“稀土领域世界一流学科”目标,为国家稀土战略资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培养输送高素质稀土领域专门人才,学校与中国科学院赣江创新研究院联合设立创新试验班,面向部分优质生源省份进行招生。具体招生省份及专业计划安排可在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该创新试验班对高考单科成绩要求为:英语(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数学单科成绩不低于105分,以上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先进铜产业学院(鹰潭)是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首批现代产业学院,也是江西省唯一入选的现代产业学院。是学校主动对接江西省万亿级有色金属产业布局,依托冶金工程、金属材料工程等国家一流专业建设点,充分利用鹰潭市在铜产业链的区位优势,与鹰潭市人民政府共建的先进铜产业学院。招生专业有冶金工程、金属材料工程和软件工程(物联网方向),该学院新生入学后,冶金工程和金属材料工程专业第一年在红旗校区培养,第二至第四年在鹰潭培养;软件工程(物联网方向)专业第一年在南昌校区培养,第二至第四年在鹰潭培养。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七章 大类培养与专业分流
第二十七条 采矿工程和矿物加工工程2个专业执行大类招生大类培养,该大类培养平台为“矿业类”。地质工程、环境工程和生物工程3个专业执行专业招生大类培养,该大类培养平台为“资源与环境类”。
第二十八条 冶金工程、金属材料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新能源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6个专业执行专业招生大类培养,该大类培养平台为“冶金材料与化工类”。
第二十九条 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2个专业执行大类招生大类培养,该大类培养平台为“土木类”,其中土木工程专业又分三个方向,方向包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和土木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工程)。
第三十条 数字媒体艺术、环境设计和产品设计3个专业执行大类招生大类培养,该大类培养平台为“设计学类”。
第三十一条 机械工程执行大专业招生,分方向培养,方向包含机械工程(机械设计方向)和机械工程(机械制造方向)。
第三十二条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子科学与技术、智能科学与技术4个专业执行专业招生大类培养,该大类培养平台为“电子电气与控制类”。
第三十三条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和信息安全2个专业执行大类招生分专业培养,该大类培养平台为“计算机类”;人工智能和电子信息工程2个专业执行大类招生分专业培养,该大类平台为“电子信息类”。
第三十四条 金融学和国际经济与贸易2个专业执行专业招生大类培养,该大类培养平台为“经济类”。会计学和工商管理2个专业执行专业招生大类培养,该大类培养平台为“工商管理类(会计学和工商管理)”。财务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2个专业执行专业招生大类培养,该大类培养平台为“工商管理类(财务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电子信息类”、“计算机类”、“设计学类”、“土木类”、“经济类”、“工商管理类(会计学和工商管理)”从第二学期开始进行专业分流;“资源与环境类”、“矿业类”、“电子电气与控制类”和“工商管理类(财务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从第三学期开始进行专业分流;“冶金材料与化工类”从第四学期开始进行专业分流。冶金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从第四学期开始进行专业方向分流,土木工程、机械工程从第二学期开始进行专业方向分流。专业(方向)分流结束后的下一个学期按照分流后的专业(方向)进行培养。
第八章 奖学金与助学金
第三十六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其中,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
第九章 学费、住宿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本科学费:一般文科专业4660元/学年,理工科专业4940元/学年或5220元/学年;其中,汉语国际教育4380元/学年、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522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9600元/学年、软件工程9000元/学年(三年级及以后为10000元/学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4000元/学年。
第三十八条 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900元/学年或1000元/学年。
第三十九条 以上收费标准最终以上级下达的文件为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教育部审定后,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四十一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江西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如与教育部有关政策相矛盾,以教育部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学校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电话:0797-8312746, 电子邮箱:jcs@jxust.edu.cn。
第十章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s://www.jxust.edu.cn/
招生信息网址:https://zs.jxust.edu.cn/
电子信箱:07978312088@vip.163.com
1.赣州校区
电话:0797-8312508、8312088(兼传真)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客家大道1958号
邮编:341000
2.南昌校区
电话:0791-83858359、83882886(兼传真)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双港东大街1180号
邮编:33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