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艺考参考:2023年山东交通学院招生章程(含美术类)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各项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交通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交通学院本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交通学院;学校代码:11510;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海棠路5001号(长清校区);

山东省威海市双岛湾科技城和兴路1508号(威海校区)。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山东交通学院设有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山东交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条 我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生,具体各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信息网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根据专业(类)特点,部分专业体检特殊要求如下:

(一)航海类专业(含船舶电子电气工程、航海技术、轮机工程专业)不设视力限制,要求无传染病、色盲、色弱,其中航海类校企合作专业只招男生,其他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21)有关规定执行。

(二)飞行技术专业考生按照中国民航局颁布的《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MH/T 7013—2017)执行,只招男生,外语语种仅限英语;

(三)交通工程、智慧交通、飞行器制造工程、轨道交通电气与控制、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交通运输(轨道交通运营与管理方向)要求无色盲、色弱。

(四)飞行器制造工程、航海技术、船舶电子电气工程、轮机工程因专业培养要求外语语种必须为英语(工作语言为英语),其他语种考生入学后须改为英语(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其他专业录取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等三部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一)普通类专业(类)录取原则

安排录取专业(类)时,学校按照“专业志愿清”原则,优先考虑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在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学校志愿、专业志愿一致的情况下,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顺序,依次比对成绩,优先录取成绩高者;如成绩仍然相同,将综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因素。

1.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专业(类)

对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按该省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新高考投档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

2.未实行高考改革的省份专业(类)

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内蒙古自治区除外),学校按照相关省份投档规定接收投档。

3.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二)飞行技术专业录取原则

本专业面向山东、河北、河南招生。按照《普通高校飞行技术专业招收飞行学生实施办法》(民航发【2009】84号)规定,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面试、背景调查,合格后方可报考。报考考生需与我校签订自费培养协议。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照文化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成绩相同时,按照英语成绩由高到低录取;英语成绩相同时,按照体检情况、背景调查、相关科目成绩、会考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

(三)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本专业面向山东、甘肃招生。学校认可生源省份专业统考成绩,凡取得所在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本科合格证,达到所在省美术类专业本科控制分数线的该省生源均可报考我校。

进档考生,山东省依据平行志愿模式录取;甘肃省依据“专业志愿清”原则,按照投档分安排录取专业。投档分相同时,按美术类统考专业成绩优先确定录取专业;专业成绩相同时,参照文理类专业录取原则综合考虑。第十五条 春季高考录取按照山东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届时考生也可登陆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六章 收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山东交通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颁发山东交通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济南长清大学科技园海棠路5001号山东交通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250357)

山东交通学院官网:www.sdjtu.edu.cn

山东交通学院招生信息网:zsw.sdjtu.edu.cn;

电子邮箱:zsgz@sdjtu.edu.cn;

电话:0531-80687112;0531-80687119

传真:0531-80687112;

招生录取期间咨询电话届时将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山东交通学院负责解释。

来源:网络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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