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等法律法规和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兰州工商学院创建于2000年3月,是省管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第三条 经甘肃省教育厅同意、国家教育部批准,面向全国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
第四条 学校全称:兰州工商学院
学校代码:13511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类型:普通高校
办学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和平开发区薇乐大道68号
邮政编码:730101
学校网址:http://www.网址未加载/
招生办公室电话:0931-5271634、5271600(同传真)
E-mail:Lgsxyzb@163.com
第五条 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颁发
对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兰州工商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兰州工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按照《兰州工商学院招生工作条例》文件精神,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落实甘肃省招委会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开展招生工作的调查和研究,编制招生计划,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开与公正,学校成立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员为组长的招生纪检小组。负责对招生全过程的监督。就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等因素综合分析后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具体各省(市、区)分专业招生人数以教育部和各有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的普通本科招生来源计划为准。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的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按照“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
第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2]6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普通本科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投档管理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的高考投档成绩(即高考实考分+各类政策加分,有投档校验位的省区含投档校验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分配专业,不设置专业级差。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生录取机构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校选考科目的成绩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上线考生不足时,可以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五条 普通本科录取过程中,英语类专业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单科成绩较高的学生;经济学类、管理学类、工科类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数学成绩较高的学生。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主管部门美术类统一考试的专业课成绩;在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照所在省份投档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2.对于进档考生采取专业优先的原则,同一专业志愿考生按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仍不满足则依次类推,录满为止。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调剂者,将予以退档。
第十七条 学校非外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其他小语种考生请谨慎报考。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比例和应往届限制。
第十八条 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做好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和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通过网络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兰州工商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实施细则》文件要求,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各项收费按照甘肃省物价部门报备的收费标准执行。
一、学费:
1.省级一流(特色)专业、法学类专业:22800元/人·学年;
2.工学类、艺术类专业及金融科技、商务英语、大数据管理与应用、财务管理、审计学专业:21800元/人·学年;
3.其他专业:19800元/人·学年。
二、住宿费(校本部):
4人间:2600元/人·学年;6人间:2100元/人·学年。
注:一学年为两个学期。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照最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 奖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
在校生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
(二)学校奖学金
学校设有校长奖学金、学习优秀奖、三好学生奖、创新创业奖、优秀学生干部奖、文体优胜奖、先进班集体奖、文明宿舍奖。
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生均3300元/人·学年。同时,学校还通过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支持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被我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报到入学前可以在生源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最高12000元/年),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专升本工作根据甘肃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的专升本招生计划、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投档管理规则进行录取,学费按普通本科的学费收取。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兰州工商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公布后若有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3年兰州工商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由兰州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