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 专业 | 科类 | 计划数 | 录取线 |
辽宁 | 环境设计 | 艺术(历史) | 43 | 438.2 |
河北 | 环境设计 | 艺术 | 6 | 548.35 |
黑龙江 | 环境设计 | 艺术(文) | 6 | 483.6 |
湖南 | 环境设计 | 艺术(历史) | 8 | 294.5 |
吉林 | 环境设计 | 艺术(文) | 6 | 545.23 |
江苏 | 环境设计 | 艺术(历史) | 6 | 479 |
江西 | 环境设计 | 艺术 | 8 | 530.9 |
录取办法:
1.我校执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规定的批次设置以及投档原则。
对于采用“3+1+2”选考模式的高考改革省份,环境设计专业选考要求为:首选科目“历史”、再选科目“不限”;
对于采用“3+3”选考模式的高考改革省份,环境设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为:选考科目不限。
2.院校录取原则及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
(1)院校录取原则
对于有规定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方式的省份及批次,学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实行平行志愿录取方式的省份及批次,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第一志愿报考人数超出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不招收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报考人数不足学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时,则顺次招收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
(2)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
我校依据分数优先原则录取,无专业级差。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当地招办投档原则投档的考生在专业分配上,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录取。
对于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依当地招办投档原则投档的考生在专业分配上,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公式为:文化课成绩×30%+专业课成绩×70%。
在综合成绩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高的考生;在综合成绩和专业课成绩都相同的情况下,按语文、综合、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