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东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高职提前招生批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的高职提前招生批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建东职业技术学院。学校代码:院校国标代码:13105;院校江苏代码:1965。

第四条 我校办学层次:专科;学制:3年;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建东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五条 学校简介

建东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专科层次民办普通学校。学院坐落于长三角腹地——江苏常州。学院位于常州市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南临沪宁高速公路,毗邻常州高铁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建东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学院招生处。

第八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学院纪委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信息)及招生计划以江苏省招生主管部门下达为准。

院校代号院校名称专业代号专业代码院校名称计划数
1965建东职业技术学院01500408机场运行服务与管理60
1965建东职业技术学院02500407民航空中安全保卫60
1965建东职业技术学院03500406民航安全技术管理60
1965建东职业技术学院04500401民航运输服务60
1965建东职业技术学院05550102视觉传达设计70
1965建东职业技术学院06500113高速铁路客运服务60
1965建东职业技术学院07440406建筑消防技术60
1965建东职业技术学院08460104机械制造及自动化70
1965建东职业技术学院09440501工程造价60
1965建东职业技术学院10460301机电一体化技术70
1965建东职业技术学院11460609无人机应用技术70
1965建东职业技术学院12460306电气自动化技术70
1965建东职业技术学院13500414航空地面设备维修60
1965建东职业技术学院14440106建筑室内设计70
1965建东职业技术学院15440301建筑工程技术70
1965建东职业技术学院16460701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70
1965建东职业技术学院17510201计算机应用技术70
1965建东职业技术学院18500606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60
1965建东职业技术学院19510103应用电子技术60
1965建东职业技术学院20530803航空物流管理60
1965建东职业技术学院21530802现代物流管理60
1965建东职业技术学院22570307健身指导与管理60
1965建东职业技术学院23530605市场营销60
1965建东职业技术学院24530601工商企业管理60
1965建东职业技术学院25530502国际商务60
1965建东职业技术学院26530302大数据与会计70
1965建东职业技术学院27500603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60
1965建东职业技术学院28500405空中乘务60
1965建东职业技术学院29500210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60
1965建东职业技术学院30530701电子商务60

第四章 报名及考试安排

第十条 报名形式:网上报名

凡报名参加我校提前招生的考生,采用网上报名及确认的方式。考生登录省教育考试院高考综合业务信息管理系统(网址为:gk.jseea.cn)的高职院校提前招生申请平台填报我校志愿。

第十一条 报名时间

第一轮: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3月8日17:00。

第二轮:2024年4月9日9:00至15:00。

第十二条 考生报考我校时最多可以填报6个专业。

第十三条 校测时间、地点及成绩公布时间(校测为非必测项,不参加的考生仍可参加我校的录取)

校测类型

校测时间

校测地点

成绩公布时间

第一轮(一志愿考生)

3月13日

建东职业技术学院

4月3日前

第二轮(二志愿考生)

4月12日

建东职业技术学院

4月20日前

第十四条 校测成绩评定办法

校测成绩评定方法:校测成绩设定100分,采用面试形式,由我校成立面试工作组,主要考核考生的语言表达、创新思维、反应能力、知识面等基本素质。由面试工作组当场打分和评分。

考生未参加校测则无该项成绩。

无校测成绩的考生仍可按照我校录取规则参加我校的录取,报考我校的考生如不能参加校测,请通过我校招生处电话与工作人员确认。

未参加我校统一组织的校测,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向我校提供证明材料的考生,校测成绩按80分计。

①获得校级及以上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的考生。

②参加教育部门、人社部门、或权威的行业协会组织的专业技能、创新实践、学科竞赛等,获得县(市)级大赛三等奖及以上的考生。

③艺术类考级达八级及以上的考生,具有国家二级及以上等级运动员资质的考生。

④在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表现,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或所在中学推荐的考生。

⑤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合格达到5门的考生。

上述前四项需要报名考生提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第四项如果没有证书请提供学校的证明,请最迟于2024年3月5日向我校招生办公室提供有关材料。第五项由我校根据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结果来判定。

第十五条 在报名和考试等时间安排上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及时调整(以学校招生网发布的时间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已参加2024年普通高考报名,且符合院校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申请报考我校。

第十七条 我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

第十八条 考生采用“合格性考试成绩+校测”的考核方式。报考高职提前招生的考生均需取得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全部10门科目的成绩,1门“合格”折算10分,1门“不合格”折算5分,计入总分。

第十九条 我校录取依据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和考生填报的志愿,按考生总成绩分专业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如考生总成绩相同,则按照“校测成绩;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折算成绩;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合格科目数量;十门课按语文、数学、外语、历史、物理、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课程的顺序,是否有合格的成绩”的顺序;进行排序后择优录取。

第六章 加分政策

第二十条 烈士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

第二十一条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加20分投档。

第二十二条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录取时加5分投档。

第二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加10分投档。

第二十四条 如加分政策有调整,以经省招委会批准的我省2024年招生政策为准。

第七章学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费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关于优化民办高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677号),具体收费标准为:文科类:待审批;理科类:待审批;艺术类:待审批。标准如有调整,则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最新批复为准。

第二十六条 住宿费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根据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具备的条件收取相应标准。我校具体标准为1200元/学年。标准如有调整,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出台的相关文件为准。

第八章 奖、助、贷政策

第二十七条 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各级奖、助学体系。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特别突出的学生,8000元/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5000元/年。

(3)学院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优秀学生,奖励额最高可达10000元。

(4)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勤奋学习、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2300-4300元/年;

(5)勤工助学:学院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用于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和帮助家庭困难学生。

(6)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凡家庭经济困难的我校在籍学生,每年可在家庭所在地申请最高16000元/年的助学贷款。

第九章 报到入学

第二十八条 学院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院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毕业学校领取经密封的个人纸质档案,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籍迁移手续(自愿办理),报到时移交给学院辅导员。考生可在我校规定的时间和专业范围内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免费调整一次专业。

第三十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期到院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章 联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 学院地址:江苏常州市新北区嫩江路1号

邮编:213000

招生工作处电话:0519-85132710

招生工作处传真:0519-85132767

监督电话:0519-85132713

网址:http://www.czjdu.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通过学院网站等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建东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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