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杭州医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4年杭州医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杭州医学院,学校代码:13023,浙江省招生代码:0036,三位一体招生代码:0336。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杭州医学院。
第八条 学校地址:临安校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颐康街8号)、滨江校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481号)、黄龙校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82号)、青山湖校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创业街21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条 学校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学校设本专科招生9个工作组,负责本专科招生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对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2024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总计划数30名,招生专业计划、选考科目要求、学制如下表:
注: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学费标准以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第五章 报名条件
第十三条报名基本条件
已经参加2024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学业水平测试各科目成绩均为D等及以上,综合素质评价达到B等及以上(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届生达到P等及以上)。
第十四条选拔条件
本次选拔分为两个专业,每位考生只能选择1个专业填报。
(一)填报临床医学专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分数达90分及以上者;
2.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分数达85分及以上且符合第十五条专项条件之一者;
(二)填报医学信息工程,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分数达85分及以上者;
2.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分数达80分及以上且符合第十五条专项条件之一者;
(三)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计分=A个数*10+B个数*9+C个数*7+D个数*4
第十五条专项条件:请登录杭州医学院招生网(http://zs.hmc.edu.cn/)报名专栏,进入“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系统”查看具体专项条件。
第十六条以上报考条件中所列学业水平考试等级以报名截止日期已取得的成绩为准
第六章 报名方式
第十七条网上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请登录杭州医学院招生网(http://zs.hmc.edu.cn/)报名专栏,进入“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系统”,根据网上提示的报名流程办理报名相关手续,确认无误后通过报名系统自动生成《杭州医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申请表》,直接打印。
第十八条 材料上传:申请人所有书面材料需扫描上传,无须寄送纸质材料。具体材料包含如下:
(1)材料1:网上报名后自动生成的申请表,加盖所在高中公章;
(2)材料2:身份证扫描件(人像面)(可使用临时身份证原件,不能用户口本代替);
(3)材料3:高中阶段获奖证书原件,或由所在中学负责人签字并盖有所在中学公章的获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限上传3个奖项);
将上述材料请按系统提示上传,扫描件必须清晰。凡是材料不全、未按要求上传、系统未最终提交的视为放弃报考资格。
第七章 选拔程序
第十九条 书面评审: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组建专家组对考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 对于按照非专项条件报考的考生,原则上按照各专业计划数5倍的比例确定参加综合素质测试的考生名单。综合素质测试资格的确定以考察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为主,在考生符合报名条件前提下,按学业水平测试折算成绩排序,排序方法如下:
(1)学业水平测试折算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2)学业水平测试折算成绩相同的按照学考A等科目数由多到少排序,A等科目数多者优先;
(3)A等科目数相同的,按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考科目等第折算分数排序;三门学考科目等第折算分数并列者一并入围。
2.按专项条件报考的考生,经专家组认定,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直接获得我校“三位一体”综合测试资格,不占通过资格评审的人数比例。
第二十条综合素质测试: 通过书面评审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综合素质测试。综合素质测试采用面试方式进行,以考察学生的专业素养、专业能力、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为主。综合素质测试结束后,按照各专业计划数的4倍,分别确定入围考生名单(如最后一名同分则均入围)。考生可通过学校招生报名系统查询综合素质测试成绩。
第八章 录取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入围考生须参加2024年高考,填报临床医学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需达到浙江省普通类第一段分数线70分(含)以上,医学信息工程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需达到浙江省普通类第一段分数线30分(含)以上。考生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志愿填报纳入我省普通高校普通类提前录取院校统一填报,考生须在院校志愿栏的第一志愿栏填写我校志愿,否则无效。考生的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且只能填报三位一体综合测试入围专业,不允许跨专业填报。未被我校录取的,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进档的考生,学校按专业招生计划数1:1分别划定校内投档基准线,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评价成绩按“学业水平测算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折算成满分100分)×20%+高考总分(折算成满分100分)×60%”计算形成。若考生综合评价成绩相同时,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总分(同分则按照高考位次号排序)、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成绩。
综合评价成绩中的学业水平测试(高中学考)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取得的最终成绩为准,具体成绩换算方式为:
A=10分,B=9分,C=7分,D=4分,满分100分。
第二十三条 若招生专业考生志愿填报人数未到专业招生计划数的110%,则录取人数控制在该专业志愿填报人数的85%以内。
第二十四条 男女比例不限;同等对待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
第二十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并按规定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均按“不予录取”执行。其中有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或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的考生,我校以下专业不予录取:临床医学。
第九章 时间安排
第二十七条 主要时间安排如下:
(一)网上报名和材料上传时间:2024年3月5日9:00-2024年3月15日16:00;
(二)书面评审时间:2024年3月16日—2024年3月31日;
(三)查询入围面试资格、网上缴费时间: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7日;
(四)打印准考证时间(考生自主打印):2024年4月9日9:30-2024年4月12日下午16:30;
(五)综合素质测试时间:2024年4月13日(具体以通知为准);
(六)入围名单公布及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查询时间:2024年4月19日。
第十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收取报名费,标准为140元/人;未通过书面评审的考生免收报名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标准,宁缺毋滥。选拔录取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信函投诉举报地址:杭州市临安区颐康街8号杭州医学院纪检监察室;邮编:311399。
电话投诉举报:0571-87692756。
第三十条 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将按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严肃处理,具体为:“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① 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② 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③ 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④ 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中学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自荐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我校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如遇重大突发情况,学校将视情保留对相关考核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其他注意事项:请考生及时关注我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系统网上相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学校联系方式:
杭州医学院招生网:http://zs.hmc.edu.cn/
电子邮箱:zsb@hmc.edu.cn
电话:0571-87692654
通讯地址:杭州市临安区颐康街8号杭州医学院教务处招生办公室
邮编:311399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杭州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