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做好我校2024年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24〕2号)精神,结合我校办学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4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福建商学院
第五条学校代码:11313
(2024年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院校代码以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六条办学类型: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办学地点
鼓楼校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黄铺19号
连江校区: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西江滨大道2号
马尾校区: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亭江镇亭江路8号
第十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福建商学院;颁发学历证书种类:符合学校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十四条我校2024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以福建省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我校2024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计划通过福建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录取有关要求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七条我校2024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实行按专业平行且有顺序排列的投档录取模式。
第十八条录取照顾政策。遵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24〕2号)关于“录取照顾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我校2024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的录取规则
(一)中职学校类考生依据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使用其在2023年6月参加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德育、语文、数学、英语)和专业基础知识的合格性、等级性考试成绩。
(二)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总成绩相同的考生,先按符合录取照顾政策同等优先进行排序,中职学校类考生再按专业基础知识、职业技能测试、公共基础知识科目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排序确定考生位次。
(三)2024届中职学校类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录取的参考。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学校的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如有调整,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新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一)本科普通类专业收费标准:48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收费标准:8400元/生学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费〔2014〕183号。
(二)住宿费收费标准:
1.900元/生学年(六人间)和1200元/生学年(四人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费〔2011〕448号,闽发改服价函〔2021〕363号;闽价费〔2007〕363号;
2.850元/生学年(六人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费〔2015〕204号;
3.800元/生学年(六人间)和760元/生学年(六人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2005〕费258号;
4.500元/生学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费〔2007〕75号;
5.安装空调的宿舍每人加收70元/学年(六人间)或100元/学年(四人间),批准收费文号:闽价费〔2012〕299号。
第二十一条退费办法:按《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办理退费。
第七章 奖励和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新生入学“绿色通道”、优秀学生奖学金、文化体育科技创新奖学金、勤工助学、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社会奖助学金等奖励资助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福建商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联系方式
福建商学院网址:www.fjbu.edu.cn
微信公众号:福建商学院招生办
招生监督电话:0591-26298325
招生咨询电话:0591-26290052、0591-88020051
通讯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西江滨大道2号
邮 编:350506
文章来源(官网发布地址):【点击查看官网原文信息】
官网发布缓存图(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