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北京城市学院高职(专科)自主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北京市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学校名称:北京城市学院(1084)
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高职(专科)、中职(七年贯通)
办学类型:北京城市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综合性民办高校,具有颁发国家承认的研究生、本科学历学位资格,并举办中职、高职专科教育。
第三条 办学地点:主校区(顺义区木燕路杨镇段26号)、航天城校区(海淀区皇后店路6号)
第四条 招生依据: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北京城市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讨论制定招生政策及决定招生过程中重大事项。
第六条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城市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北京城市学院高职自主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北京城市学院纪委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2024年拟招生专业及计划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人数 | 学制 | 上课地点 |
540112 | 会展策划与管理 | 10 | 三年 | 顺义区木燕路杨镇段26号 |
备注:
1.招生计划中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考生各占一半。
2.符合条件的应往届毕业生均可报考。
3.最终招生计划与专业信息以北京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四章 报名与录取
第九条 报名办法
(一)报名条件:已参加北京市2024年高考报名并获得考试资格的考生。
(二)报名时间:3月22日8:00—3月26日12:00
(三)报名网址:https://zs.bcu.edu.cn/
(四)报名流程:
1.填写报名信息:考生在报名时间内使用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登陆报名系统,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保存。
2.上传报名材料:考生需提前准备好报名所需材料电子版,在报名时上传报名系统,材料要求见我校发布的《2024年北京城市学院高职自主报考指南》。
3.缴费:在报名系统提交报名的考生均需按要求缴费完成报名。
第十条 符合报名条件且按我校要求完成报名、缴费的考生方具备考试资格,考试包含笔试与面试,具体考试要求及方法见我校发布的《2024年北京城市学院高职自主报考指南》。
第十一条 按照北京市要求原则上每个考生同一时间仅可报名参加一所高职院校的自主招生考试,请谨慎报名。考生完成报名缴费后,无论是否参加考试,考试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录取办法
(一)所有考生均需参加考试,且成绩达到合格要求方具备录取资格。成绩计算方法和合格要求见我校招生网后续发布通知。
(二)按照“公平公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方针,根据志愿优先的原则分专业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按照北京市相关文件精神,适当照顾农村户籍考生。录取时根据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招生计划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依据考生总成绩,划定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考生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且农村户籍考生的最低分数线不低于城镇户籍考生的最低分数线10分。农村户籍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剩余招生计划转入城镇户籍考生。
(三)在总成绩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面试成绩高的考生。
(四)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本次考试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
(五)我校根据录取原则确定预录取名单,报我校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报北京教育考试院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六)考生被我校录取后,不可再参加当年的高考;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当年的高考。
第十三条 其他注意事项
(一)我校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但我校非外语类专业的公共外语为英语,不再单独安排其他语种的公共外语课程,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二)录取工作体检标准依据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所有学生入学后若发现有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相关规定及第九条涉及专业要求的学生将视情况调整到其他专业。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勤贷政策
第十四条 我校2024年高职自主招生专业收费标准: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每人18900元/学年;住宿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每人3000--4000元/学年。
第十五条 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对于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表现突出及在文体方面有相当专长者给予奖励。我校还设有三好生、学习优秀生、学习优良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奖等多项奖项。学校设有专门的学生服务中心,为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助学服务,还可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 注册报到与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未经我校书面同意而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详见我校新生报到须知。
第十七条 考生应在申报材料及考试过程中秉持诚实、诚信,若有谎报信息、伪造材料、违纪舞弊等行为,无论何时发现,经确认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关于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涉及退费时,按照《北京城市学院退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早于本章程的有关本校高职自主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章程规定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部门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我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修改本章程,本章程解释权归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所有。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62321818
学校网址:www.bcu.edu.cn
招生网址:zs.bcu.edu.cn
官方微信公众号:北京城市学院招考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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