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政策规定,为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办学属性及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学校地址:四川省隆昌市古湖街道人民中路六段368号,邮编:642150。
第五条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符合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毕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设立以党委书记和校长为双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学校教务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校招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大力推进“阳光工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同时接受考生、社会、新闻媒体、纪监机关的监督。学校监督电话:(0832)5908811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以社会发展需要、学校自身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等为主要依据制定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并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分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有关省市招生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在教育部批准计划招生的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按国家或计划招生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调阅考生的档案,根据各省(市、区)招考委确定的投档比例调档。
第十二条所有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教学语种。
第十三条所有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按政策规定加分的考生,以加分后的投档分数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单科顺序及单科分数高低排序: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若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时,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从高分到低分调配至未录取满额的其它专业,若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仅剩1个,则调剂录取到这个未录取满额的专业;若未录取满额的专业有2个及以上,则调剂专业顺序按未录满额专业第一轮录取分数线由高到低排序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学校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艺术与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学校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省专科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中,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艺术类专业依据考生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体育类专业依据专业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当投档成绩相同,艺术类按专业成绩、语文、外语的成绩顺序依次比较,体育类按文化成绩、语文、外语的成绩顺序依次比较。
第十七条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师范类专业按照《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根据《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患有以下疾病者视为教师资格人员体检不合格:肝硬化、慢性肝炎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除外),但肝炎病原携带者不能从事烹饪和学前教育教学工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除外)。此类考生慎报学前教育专业和早期教育专业。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全面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考生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条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考生的录取,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选考科目和录取办法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二条奖、贷、助学措施: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等多项资助措施,认真落实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绿色通道等资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新生凭我校寄发的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带上身份证到校报到,若不能按时到校报到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32-59088185908888
学校网址:网址未加载yz.edu.cn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川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本章程所涉及文件内容,上级部门有最新文件规定的,以上级部门最新文件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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