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学院2024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深入实施“阳光工程”、规范招生管理,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理工职业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条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透明”,兼顾“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名称:山东理工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代码:14242

第六条  学院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八条  校址: 太白湖校区(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济宁大道37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对招生录取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招生与就业创业处是组织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理工职业学院的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二条  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以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专业与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各省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南、学院网站、学院招生简章等渠道向社会发布。一切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建立学院分层负责、纪委全程监督、招生与就业创业处具体实施的招生录取工作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网站、学院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七条  语种:语种不限(入校后统一开设英语课,中德项目的学生开设德语、中韩项目的学生学习韩语)。

第十八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校企合作、订单培养有特殊要求者除外)。

第十九条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二十条  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对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3+3省份,各专业均不提选考科目要求,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文化总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对各专业进档考生依次录取,不再进行专业调剂。对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3+1+2省份,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均可,再选科目不提科目要求,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文化总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对各专业进档考生依次录取,不再进行专业调剂。

第二十一条  按报考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在该专业计划中已满,则该专业不再录取第二、三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考生在我院该专业计划中不满,则该专业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第二十二条  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情况均记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公布:山东省教育招生考生院网站查询、学院网站查询和寄发录取通知书等形式。

第六章 收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学历证书:具有学籍的普通专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理工职业学院。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招生、纪检、专家等集体决策和相互监督的招生工作机制,学院纪检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及时回应处理考生质疑和问题,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山东理工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济宁大道37号

邮编:272067

通信地址: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招生与就业创业处

网址:http:// www.sdpu.edu.cn

联系电话:0537-3617788  3617789   3617444(传真)

来源:网络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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