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实际情况,本着依法办学、诚信招考的工作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4年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我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4506
第七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九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山北路黄台山庄109号(邮编:250033)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教学、招生、纪检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和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负责制定学校当年招生录取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就业处,具体办理与学校招生录取相关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专业设置及计划
第十一条 专业设置
经山东省教育厅批准,2024年我校共有13个艺术类专业和16个普通文理类三年制高职(专科)专业面向山东省和其他省份投放招生计划。招生专业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官方网站和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
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具体报考要求,以各省、区、市教育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我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招生省份招考工作文件精神,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阳光招生”工程,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同时兼顾“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一)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若生源地有省级相关专业统(联)考,专业成绩须达到2024年报考专业统(联)合格水平。若相关专业没有省级统(联)考的,考生须取得所在省份教育招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本科院校相关专业合格证。此外,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还应达到相应层次和专业类别的最低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
(二)山东省美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山东省内考生报考我校美术类各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按综合分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综合分折算办法为: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各占50%(计算公式为: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50%+文化成绩×50%)。其他情况由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录取结果。
(三)山东省书法类专业录取规则:山东省内考生报考我校书法类各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按综合分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综合分折算办法为:专业成绩占40%,文化成绩占60%(计算公式为: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40%+文化成绩×60%)。其他情况由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录取结果。
(四)山东省播音与主持类专业录取规则:山东省内考生报考我校播音与主持类各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按综合分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综合分折算办法为:专业成绩占30%,文化成绩占70%(计算公式为: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30%+文化成绩×70%)。其他情况由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录取结果。
(五)山东省音乐、舞蹈、表(导)演类专业录取规则:山东省内考生报考我校音乐、舞蹈、表(导)演类各专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对进档考生,按综合分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综合分折算办法为:专业成绩占50%,文化成绩占50%(计算公式为:综合分=专业成绩×750/300×50%+文化成绩×50%)。其他情况由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录取结果。
(六)山东省非艺术专业录取规则:按考生文化成绩由高到低排名依次录取。
(七)山东省外考生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在不与当地政策相违背的情况下,生源地有省统考的艺术类专业,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均上线的基础上,我校按专业成绩排名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考生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排名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文化成绩再相同时,按照高考语文、英语、数学、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的科目顺序,按考生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名依次录取。其他情况由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录取结果。
(八)普通文理类专业录取规则:以各省考试院公布的高考总成绩为排名依据,从高到低按专业计划依次录取。当考生高考总成绩相同时,按照高考语文、英语、数学、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的科目顺序,按考生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名依次录取。其他情况由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录取结果。
第十五条 我校所有专业录取时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我校所有专业对考生高考时的外语语种不作限制,但入校后涉及外语教学的一律使用英语授课。
第十七条 我校录取结果以当地省级招生考试院正式公布的名册为准。
第十八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三个月内,我校将对所有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核,对艺术类专业考生组织专业复试,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或专业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新生入学后,我校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组织新生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考生档案退回原籍。
第六章 收、退费标准及助学政策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习期满,符合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毕业条件时,颁发山东艺术设计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依法保留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省、市、学校有关规定或文件精神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1-89847675、85914917
传 真:0531-85914927
电子邮箱:sysdangzhengban@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网址未加载
学校纪检监察电话:0531-89847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