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青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代码:13014
第五条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映山红路316号
第六条学校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统筹部署学院招生各项工作,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九条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纪委(纪检风控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招生计划和专业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招生信息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具体招生计划和专业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我校招生计划将公布在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zs.qdgw.edu.cn/)。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录取规则
1.对实行新高考改革的省份,学院执行相关省份录取规定。
2.对未实行新高考改革的省份,对于投档考生,均按“专业优先”原则录取,各专业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如某专业一志愿录取满额时,该专业不再录取其它志愿考生;如某专业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依次录取其他志愿考生。在确认考生录取专业时,相同第一志愿专业的考生按分数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再看考生其他志愿专业,如投档考生各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缺额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3.校企合作类、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调剂录取。
4.空中乘务专业:报考我院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须取得《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空中乘务专业校考合格证》。对于进档考生,学院统一按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有变化,请考生以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要求为准。
5.表演艺术专业(舞蹈类、音乐类):考生需参加山东省音乐类或舞蹈类专业统一考试,对专业统考合格的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普通类考生不能填报艺术类志愿。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原则上按我院制定的录取规则执行,如有特殊录取要求则按所在录取省份录取规则执行。
7.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学院执行各省相关政策。
8.往届生的录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考生一视同仁。
9.外语考试类别:非英语专业学生语种不限。但我院公共外语为英语,新生入学后其他小语种考生须改学英语。
10.春季高考录取办法按照山东省春季高考有关文件执行。
11.其他未列入的情形,对于投档考生均按“专业优先”原则录取。
第十四条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学院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执行,报考以下专业(类)考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报考航海类(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专业,考生须年满16周岁。航海技术要求身高不低于160cm,无色盲色弱,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0.5(4.7)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0.1(4.0)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0.8(4.9)及以上。轮机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要求身高不低于155cm,无色盲,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0.4(4.6)及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均能达到0.1(4.0)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到0.4(4.6)及以上。其他身体条件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21)。
2.报考空中乘务专业,考生须取得《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空中乘务专业校考合格证》。身体条件要求如下:年龄不超过20周岁,五官端正、身材匀称,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口齿清晰,听力正常,无精神病史和传染性疾病。女生身高范围163cm-175cm,视力矫正视力C字表0.5以上;男生身高范围173cm-185cm,裸眼视力C字表0.7以上。具体身体条件参照《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中规定的标准(详见学院招生信息网)。
第十五条录取结果公布渠道
考生可通过所在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学院招生信息网、官方微信公众号、招办咨询电话等方式查询录取结果。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学院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十八条学院在新生入学时进行严格入学资格审查及体检复查,如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或体检不合格者,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对复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条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招生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532-81735177
学院传真:0532-81735188
申诉电话:0532-81731866
招生信息网:https://zs.qdgw.edu.cn
官方微信公众号:qdgwzyjsxy
电子邮箱:zsb@qdgw.edu.cn
官方发布QQ群:274128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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