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各省教育厅和教育招生考试院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泰山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泰山学院招生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全面贯彻执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考察、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泰山学院招生工作自觉接受学校纪委及广大考生、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泰山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53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第八条 地址:天平湖校区 泰安市东岳大街525号 邮编 271000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副校长和纪检监察部门、教务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纪检监察部门派专人全程监督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政策情况,接待来信来访,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条 教务处依据招生章程独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十一条 报考条件: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十二条 2024年我校在山东、天津、江苏、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27个省(市、自治区)招收本科生,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泰山学院2024年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由我校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信息为准。招生专业及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我校招生简章、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五条 所有报考我校的考生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被录取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将进行体检复查,凡复查结果与录取条件、高考体检结果严重不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色弱、色盲考生部分专业限报。

第十七条 实行专业大类招生的专业,第一学年专业结束时按学校制定的专业分流办法进行分流。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高考位次、艺体类专业成绩、专业志愿、体检情况,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情况确定考生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

(一)普通文理类专业录取原则

1.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

录取规则按照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执行(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我校招生专业(类)规定的选考科目)。

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

2.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依次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单科成绩、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外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单科成绩、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外语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各项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3.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二)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1.山东省内艺术、体育类考生:

考生报考我校必须参加山东省相关专业平台统考且成绩合格。

录取规则:学校从进档考生中按综合分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综合分相同时,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

2.外省艺术类考生: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并且成绩合格。学校从进档考生中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三)公费师范生录取原则,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我校不限外语语种(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部分课程为英语或双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二十条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等省市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一条 考生转专业事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及我校具体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五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采取考试、核对录取信息、比对照片、核查电子档案、体检、前置学历审查等形式对新生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我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本科学生学习期满,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毕业要求,颁发泰山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可修读双学位、双专业,凡完成辅修第二专业培养方案的学生,颁发泰山学院辅修专业证书;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泰山学院双学位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泰山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依法追究其责任。监督电话:0538-6196518。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与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8)6715631       监督电话:(0538)6196518

学校代码:10453                 学校地址:山东省泰安市东岳大街525号

邮  编:271000                  E-mail:zsb@tsu.edu.cn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泰山学院负责解释。


来源:网络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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