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阳光、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青海省教育厅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青海大学是一所以工、农、医、管、经、理、法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研究型大学,是清华大学等6所知名高校对口支援的重点建设大学、全国14所“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工程入选高校、国家首批百所创新示范校、教育部与青海省人民政府“部省合建”高校。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面向全球和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现有68个本科专业,教职工5352人(其中教学科研单位2191人,附属医院3161人);专任教师1205人;博士683人。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全方位、多领域、有特色、高水平推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先后加入南亚东南亚大学联盟、中国-中东欧高校联合会等国际学术组织和联盟,入选“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与美国加州大学等28个国家签署合作协议,清华大学—奥克兰大学—青海大学“三兄弟”合作持续开展,成为中新人文交流的一大“亮点”。学校积极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在三江源生态保护、高原农牧业、高原医学、藏医药学、盐湖化工、新能源新材料等方面形成了鲜明的学科优势和办学特色,培养了一大批应用型人才,为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上级主管部门:青海省教育厅。
学校标识码:4163010743。
学校主校区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大路251号。
第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各专业培养方案的所有环节和学分,达到毕业要求,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青海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青海大学相应学科门类的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在招生工作过程中不设置奖金或者予以任何承诺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政策,按照学校党委的要求,领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审议、决策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含各类专项计划、专升本、省内专项等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工作)。
第六条 青海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巡察办,负责监督学校普通本科考试、招生、录取等各环节工作,维护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在招生工作中受理的信访举报由校纪委负责受理。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青海大学根据青海省教育厅核定下达的招生计划,并结合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源情况,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学校2024年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不超过本年度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平行志愿投档范围内合格生源的调剂录取。最终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审核公布的为准。预留计划的使用按照《青海大学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使用办法》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青海大学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按照该省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录取,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学校各专业高考选考科目要求。
学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作为录取新生的依据。
第十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类型,若首轮投档后计划未完成,接收征集志愿投档考生。
第十一条 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类型,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时,依次录取第二、第三……及征集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 普通类专业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以投档成绩(有投档校验位的省区含投档校验位)作为主要依据,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的原则分配专业(含未实行平行志愿模式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即依据考生志愿,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其未填报且学校未录满专业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将予以退档。
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相关录取排位(或投档排位)规则,则按该省排位规则择优录取。考生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相同时,若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无相关排位规则,或按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则无法确定考生排位,则按以下单科顺序及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实行文理分科省份的单科顺序:文史类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为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高考改革省份的单科顺序为:历史类为语文、数学、外语、首选科目、第一高分科目、第二高分科目;物理类为数学、语文、外语、第一高分科目、第二高分科目。
第十三条 在调档和专业分配时,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四条 特殊类型专业招生录取
1. 护理学专业不招收无志愿男生。
2. 藏医学、藏药学专业只招收民族语言(藏语)考生;学校公共外语课仅具备开设大学英语和大学日语课程相关条件,请其他语种的考生谨慎报考。
3. 国家贫困专项计划、地方贫困专项计划及青海省省内专项计划报考条件以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为准。2023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4. 普通专升本招生计划,按照青海省教育厅核定下达的计划执行,其中各专业20%的计划用于退役军人专项计划,退役军人免试文化课,按照在校期间成绩、服役期间表现和专业课测试成绩等情况,综合评定,择优录取。
5.各招生专业学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十五条 新高考改革省份考生按照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大类招生的专业,学生进校经过一年至两年基础平台课程学习后,将结合本人在校学习成绩及专业志愿,按照各院系大类分流办法,在大类所涵盖的专业内进行分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新生报到及资格复查
被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时入学,根据要求到指定学院报到。对未经学校批准,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2周内未到校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按照《青海大学关于建立健全学生学籍学历管理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在入校3个月内对新生进行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或有弄虚作假的,学校将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
1. 学费标准:我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经管类专业4500元-4900元/生·年;理学类专业5000-5500元/生·年;农学类专业5000-5500元/生·年;工学类专业5200-5700元/生·年;医学类专业5500-6000元/生·年。
2. 住宿费标准: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收费按《关于青海大学等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有关事宜的复函》【青发改函[2012]379号】的审批标准执行,根据所住房型,600元-1200元/生·年不等。
第十九条 资助政策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符合政策要求的,可在生源地办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家庭经济仍有困难的同学,学校将采取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捐助等多项有效措施,帮助完成学业,决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本章程适用于青海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青海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进行补充。
联系方式:青海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电 话:(0971)5310697
传 真:(0971)5310697
邮政编码:810016
E-mail:zsb@qhu.edu.cn
网 址:http://www.qhu.edu.cn
通讯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大路251号青海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注:本章程内容最终以阳光高考平台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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