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教学厅〔2024〕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广西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成绩复核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我区2024年高考成绩复核工作在高考评卷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由评卷工作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四条 在高考成绩公布之后,考生如对本人分数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高考成绩的准确性。
第五条 申请复核的事项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是否为考生本人答题卡、扫描图像是否清晰完整、是否有漏评、漏阅等;小题得分是否漏统、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选择性考试再选科目等级赋分转换是否正确等。成绩复核不重新评阅试卷;评分标准、评分细则的宽严问题不在复核范围之内;考生不查看答卷。
第六条 申请复核成绩的考生须于6月27日17:00前(逾期不予受理)持本人《广西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和《准考证》,到高考报名所在地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复核申请只能由考生本人(或考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交,不可代办。
《申请表》可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https://www.gxeea.cn)“考试招生—普通高考—通知公告”或“普通高考—普通高考统考”栏目下载。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须于6月28日10:00前,将申请复核成绩考生的信息通过“广西招生考试院统一门户—普通高考报名管理系统—报名管理—成绩复核申请与审核”将考生的信息及需要复核的科目上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第八条 评卷工作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于6月30日18:00前通过“广西招生考试院统一门户—普通高考报名管理系统”反馈给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可通过系统下载打印成绩复核结果通知单,并通知考生本人,通知形式由各地自行决定。
第九条 考生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须于7月2日12:00前(逾期不予受理)持本人成绩复核通知单和《准考证》到高考报名所在地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办理复审。只有申请过复核成绩的考生才能申请办理复审。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须于7月3日上午8:00前,将申请复审的考生信息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第十条 成绩复审工作在自治区教育厅的领导下,由高考评卷复审组具体实施。复审组组织复审后,做出最终认定结论,认定结论由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书面通知考生本人。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不再受理考生对复审结论的异议申请及其他有关申请。
第十一条 如果复核或复审后的考生成绩有变化,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按规定程序予以变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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