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要求,通过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好学校与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师范学院章程》和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全面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全程自觉接受各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及学习形式
第四条 学校中文全称:楚雄师范学院。
第五条 学校英文全称:CHUXIONG NORMAL UNIVERSITY。
第六条 学校国标代码:11391。
第七条 办学层次:学校具有招收本科层次学历教育资格。
第八条 办学类型: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组织实施学校各项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处理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处对学校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范围、招生条件与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招生范围:学校2024年面向云南、新疆、河北、陕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山西、甘肃、青海、天津、内蒙古25个省(区、市)招收本科学生。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只招收云南省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四条 招生条件: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凡不符合报名条件、提供虚假材料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学校无预留计划。
第十六条 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录取时,各招生专业组的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需满足学校招生计划类别和专业组的选考科目要求,相关录取要求按照各省(区、市)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调档比例: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九条 普通本科(不含艺术、体育类)录取中所涉及的成绩说明(详见本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1.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文化总分=语文原始分数+数学原始分数+外语原始分数+首选科目(物理/历史)原始分数+再选科目1等级分数+再选科目2等级分数。
2.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文化总分=语文原始分数+数学原始分数+综合(文/理)原始分数+外语原始分数。
3.投档分数=文化总分+照顾分。
第二十条 学校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市),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依照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依照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直至计划完成。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照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考生。若录取额不满,则进行征集志愿,依照投档分数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直至计划完成。
第二十一条 对已进档考生,学校按照“分数优先”原则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即:依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若同一批次考生投档分数和专业志愿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总分高者。若考生文化总分相同,则依次按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单科成绩的排序为语文、数学、综合(文/理)、外语;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单科成绩的排序为语文、数学、外语。若投档分数、文化总分和各单科成绩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第二十二条 志愿调剂。在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所有服从专业调剂的,在考生所在省(区、市)所在科类同一院校代码下投放的所有专业计划范围内按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进行调剂录取;在实行院校专业组录取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在考生投档院校专业组内招生计划未满专业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进行调剂录取。
第二十三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已投档考生只要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结果符合专业录取条件且服从专业调剂,一律不予退档。
第二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退档处理:
1.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考生本人不服从专业调剂;
2.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无法调剂到其他专业;
3.各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应当退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艺术、体育类考生的录取规则
1.艺术、体育类专业均认可和使用各省(区、市)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其中,文化总成绩=文化总分(同第十九条说明)+照顾分,专业总成绩指的是体育(艺术)所有专业考试科目的卷面成绩总和。
2.“音乐与舞蹈学类”专业在云南省实行文化总成绩、专业总成绩双上线,按照“文化总成绩÷文化满分×50+专业总成绩÷专业满分×50 ”方式计算综合成绩,依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若进档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按专业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总成绩相同,按文化总成绩超出该批次文化总成绩最低控制线的分值从高到低排序。如果超出该批次文化总成绩最低控制线的分值相同,按文化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如果文化总分相同,按依次按语文、数学、综合(文、理)、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音乐与舞蹈学类”专业在其余省(区、市)实行文化总成绩、专业总成绩双上线,按专业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若进档考生专业总成绩相同,按文化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总成绩、文化总成绩均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总成绩、文化总成绩和各单科成绩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3.“美术学类(不含书法学专业)”“设计学类”专业实行文化总成绩、专业总成绩双上线,按“文化总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若进档考生文化总成绩相同,按专业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文化总成绩、专业总成绩均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文化总成绩、专业总成绩和各单科成绩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4.“书法学”专业在云南省实行文化总成绩、专业总成绩双上线,按照“文化总成绩÷文化满分×50+专业总成绩÷专业满分×50 ”方式计算综合成绩,依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若进档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按专业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总成绩相同,按文化总成绩超出该批次文化总成绩最低控制线的分值从高到低排序。如果超出该批次文化总成绩最低控制线的分值相同,按文化总分从高到低排序。如果文化总分相同,按依次按语文、数学、综合(文、理)、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书法学”专业在其余省(区、市)实行文化总成绩、专业总成绩双上线,按专业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若进档考生专业总成绩相同,按文化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专业总成绩、文化总成绩均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总成绩、文化总成绩和各单科成绩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5.“体育学类”专业实行文化总成绩、专业总成绩双上线,按专业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若进档考生专业总成绩相同,按文化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总成绩、文化总成绩均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总成绩、文化总成绩和各单科成绩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6.部分按综合成绩投档的省(区、市),录取时按进档考生的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按专业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总成绩相同,按文化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总成绩、文化总成绩均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总成绩、文化总成绩和各单科成绩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处理。综合成绩的计算方式由学校和相关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商定。
第二十六条 加分: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区、市)的政策性加分;对符合降分条件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区、市)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各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或听说测试,其他专业不作要求。新生进校后,我校的公共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开办的汉语言文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小学教育、物理学、地理科学、思想政治教育、化学八个本科专业在云南省属于本科第一批次招生,在其他省(区、市)的招生批次按照各省(区、市)2024年招生录取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考生填报志愿时务必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避开受限专业和学科,以免录取时因不符合要求被退档。
第三十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第三十一条 被学校预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审定后,学校将按考生报名时所填地址和联系号码寄发录取通知书。从报名到招录期间,考生应始终注意保持信息的一致性。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专升本”“少数民族预科”“预科升学”以及其它专项计划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第二学士学位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和楚雄师范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奖助学制度
第三十四条 凡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等凭证材料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所属学院书面请假(须附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录取标准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含体检和艺术类、体育类学生专业复测),复查不合格或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者,由学校按具体情况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
第三十六条 “专升本”新生入学报到时,必须持专科毕业证书、有效身份证及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应届毕业生必须在专科毕业当年8月31日前取得专科毕业证书)。不能提供专科毕业证书的,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学士学位”新生入学报到时,必须持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有效身份证及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报到。不能提供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的,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七条 收费标准: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我校普通本科招生专业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学费标准
序号 | 招生专业(类别) | 学费(元/生学年) |
1 | 思想政治教育 | 4000 |
2 | 小学教育 | 3400 |
3 | 学前教育 | 3400 |
4 | 教育技术学 | 4500 |
5 | 应用心理学 | 4500 |
6 | 音乐学 | 8500 |
7 | 英语 | 3400 |
8 | 汉语国际教育 | 3400 |
9 | 人文教育 | 3400 |
10 | 汉语言文学 | 3400 |
11 | 泰语 | 3400 |
12 | 书法学 | 8500 |
13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4500 |
14 | 人工智能 | 4500 |
15 | 数学与应用数学 | 4500 |
16 | 数字媒体技术 | 4500 |
17 | 网络工程 | 4500 |
18 | 信息与计算科学 | 4500 |
19 | 应用统计学 | 4500 |
20 | 物理学 | 4500 |
21 | 新能源科学与工程 | 4500 |
22 |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 4500 |
23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4500 |
24 | 地理科学 | 4500 |
25 | 化学 | 4500 |
26 | 科学教育 | 4200 |
27 | 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 | 4500 |
28 | 生物技术 | 4500 |
29 | 葡萄与葡萄酒工程 | 4500 |
30 | 园艺 | 4500 |
31 | 食用菌科学与工程 | 4500 |
32 |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 4500 |
33 | 社会工作 | 4000 |
34 | 市场营销 | 4000 |
35 | 财务管理 | 4000 |
36 | 会计学 | 4000 |
37 | 金融学 | 4000 |
38 | 贸易经济 | 4000 |
39 | 公共事业管理 | 4000 |
40 | 体育教育 | 4500 |
41 |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 4500 |
42 | 视觉传达设计 | 10000 |
43 | 工艺美术 | 10000 |
44 | 美术学 | 8500 |
说明:学校招收的地方公费师范生、优师专项计划师范生免收学费。
(二)住宿收费标准
普通宿舍400元/生·学年,学生公寓(六人间)800元/生·学年,学生公寓(四人间)1200元/生·学年。学校招收的地方公费师范生、优师专项计划师范生免收住宿费。
(三)学校录取的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学生预科阶段的学费、住宿费按云南省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地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 奖学、助学措施:按有关规定,学校设有各类奖助学金、建立“奖、助、贷、勤、补、提、保”为一体的帮困助学保障体系,确保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均可获得不同层次与形式的资助。
第七章 证书发放
第三十九条 凡具有学校正式学籍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专业毕业条件者,颁发楚雄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四十条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1.学校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鹿城南路546号
2.学校官方网址:https://www.cxtc.edu.cn
3.学校招办网址:http://zs.cxtc.edu.cn
4.招办联系电话:0878-3129000(兼传真)
5.联系人:余老师
6.纪检监察电话:0878-3133071
7.邮政编码:675000
8.咨询邮箱:cxsyzb@cxtc.edu.cn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未尽事宜以教育部相关文件及各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网站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四十四条 楚雄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机构,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楚雄师范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不作任何录取承诺,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构成学校对考生及家长的要约或承诺。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楚雄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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