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政策,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及学校的相关政策规定,本着实现招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原则,综合考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等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榆林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榆林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基本情况。学校是由榆林市人民政府主办、业务由陕西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校由校本部、农学院、林学院、医学院、人文社科学院、艺术学院6个校区组成,校本部位于榆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校总占地面积3000余亩,建筑面积43万平方米。
第五条 办学地点:新生分别按专业归口到相应校区就读,校本部位于陕西省榆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环路1号,邮编:719000。
第六条 凡具有榆林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可获得榆林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教育部网上统一电子注册,可上网查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学校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纪检监察室、保卫处、各教学校系(部)等部门组成。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开展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2024年面向全国部分省区招生,分省招生计划由各省区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省、市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下,依据相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1、录取时,非艺术类专业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分配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按照分数优先原则,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对投档分数相同考生,当其所在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或有成绩位次排序的,按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或成绩位次排序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文化课总成绩相同时,按照考生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根据考生分数录取到所填报的其他专业志愿,服从专业调剂的,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且所报专业满额的,做退档处理。
2、所有专业在录取时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符合生源地照顾条件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照相关的录取政策执行。
3、所有被录取考生进校后学习的外语语种均为英语。
第十一条 所有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相关补充规定要求。
第六章 学费与资助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学费及住宿费严格按照陕西省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的规定收费。
第十三条 奖助学与优惠政策:
学校建立了“奖、助、贷、勤、补、免”六位一体的奖助学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辟“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1.国家资助
(1)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4)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
(5)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2.学校资助
(1)学校奖学金:每生每年500-2000元。
(2)勤工助学:学校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规定计酬发放。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于入学资格审查或身体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入学资格审查或身体复查不合格的新生,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912-3456004 3456123
网 址:http://www.yulinvtc.edu.cn
二○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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