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所面向的相关招生各省(自治区)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高考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南京城市职业学院,院校标识码4132014001,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学校设有溧水(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高山路1号)、新街口(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游府西街46号)两个校区。三年制高职学生全部就读于溧水校区。

第四条学校简介: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是一所由南京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下设数字文创、数字财商、智能工程、康养工程四个二级学院,专业设置覆盖土木建筑、装备制造、电子与信息、财经商贸、旅游、文化艺术、医药卫生、公共管理与服务、新闻传播九个大类。

第五条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城市职业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学校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就业处。

第八条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根据教育部及江苏省有关要求,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生源情况及专业建设情况,兼顾历年招生情况等因素,学校制定2024年普高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及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其中,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自治区)专业统考并合格。

第十二条考生须参加生源省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和资格复查,体检不合格或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其中,对报考我校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要求无色盲。

第十三条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学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的招生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其他省(自治区)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体类分类录取。

第十六条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七条江苏省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方式,我校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当文化总分相同时,按照苏招委公布的2024年江苏省“录取工作实施方案”中的同分排序规则安排专业。

外省考生按各省公布的录取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对进档考生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根据学校教学要求,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程教学统一按英语语种安排。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物价[2014]136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文科类专业4700元/年、工科类专业5300元/年、艺术类专业6800元/年、健康管理专业5300元/年、传播与策划专业6800元/年。学校住宿费以苏价费[2002]369号核准的标准收取,收费标准为1000元-1200元/学年(4-6人间)。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有完善的“奖、助、贷、勤、补、免”六位一体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前可向户籍所在区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时可申请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缓交学费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国家助学金,特殊困难群体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免。二年级开始可申请国家奖学金、院长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校内提供助学岗位,还设立临时困难补助等其他资助项目。相关政策详见学校招生信息网及迎新系统,资助政策咨询电话:025-85395015。

第二十二条学校招生联系电话:4009946199,网址:http://zjc.ncc.edu.cn,招生监督邮箱:jwb@ncc.edu.cn。联系地址:南京市溧水区高山路1号,联系人:詹老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通过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南京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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