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宁波理工学院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 |||||
学生资助咨询电话:0574-88130124 | |||||
资助项目 | 资助金额 | 资助对象及主要申请条件 | 资助人数或比例 | ||
国家资助 | 国家奖学金 | 一次性奖励8000元 |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学习成绩优异,学业水平排名同专业同年级前 10%,且没有不及格课程,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符合学校校设个人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6.对于学业水平排名没有进入同专业同年级前 10%,但达到前 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7.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同时申请。 | 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一次性奖励5000元 |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符合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7.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大者优先;; | 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财政部、教育部确定。 | ||
国家助学金 | 每年:一档5500元;二档2860元 |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自立自强,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6.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籍学生(当兵保留学籍的除外); 7.虽未参加当年的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但因遭受突发性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的(当兵保留学籍的除外)。 籍学生;或者是虽未参加当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但因遭受突发性变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在籍学生(当兵保留学籍的除外); | 由上级下拨名额 | ||
国家助学贷贷款 | 根据学费加住宿费确定,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在户籍所在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 无限制 | ||
基层就业国家资助 | 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 | 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 | 无限制 | ||
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 |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 | 根据征兵部门下达名额确定 | ||
绿色通道 | 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暂缓交纳学费。入学后,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 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 | 无限制 | ||
地方政府资助 | 省政府奖学金 | 6000元 |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高校在校学生;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年学业水平排名在同专业同年级前25%, 6.省政府奖学金是国家奖学金的补充和延伸,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 | 由宁波市资助管理中心下拨 | |
校内资助 | 临时困难补助 | 一般一次不超过2000元,一学年不超过3000元 | 具有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因本人重病、家遭灾害或者其他突发情况,家庭经济发生临时困难且确属一时无法解决,以至影响到学生在校正常学习和生活的。 | 无限制 | |
校设个人奖学金 | “求是”奖学金 | 10000元/人 | 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并在道德风尚、研究创新、创业实践、社会服务、文体素养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 不超过10人 | |
学业奖学金 | 每年:一等2500元;二等1500元;三等800元 | 采用当学年所选所有课程正考成绩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指标,按同年级同专业进行排名。 | 25%(一等3%,二等7%,三等15%) | ||
专项奖学金 | 各学院参评人数的5%为基准人数,按照基准人数*1000元为标准,将专项奖学金总金额划拨各学院 | 在某一方面为集体做出突出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 | 由各学院评定 | ||
新生奖学金 | 奖励金额由当年高考录取情况确定 | 特别优秀的本科一年级学生 | 由当年高考录取情况确定 | ||
校设集体奖学金 | 先进班级奖学金 | 1000元/班级 | 用于奖励特色明显、风气良好、发挥作用突出,集体业绩显著、集体荣誉感强的班集体。当学年内班级(或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班级不得评定先进班级奖学金: 1.班级无“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班级无“卫生寝室”; 3.班级有卫生不及格寝室(包括所在班级学生占一半及一半以上的混合寝室); 4.班导师考核未达合格; 5.申请材料提交截止时间点,班级有学生在校纪处分期内。 具体评定及管理办法由各学院制定。 | 20% | |
文明寝室奖学金 | 500/寝室 | 用于奖励寝室氛围好、辐射带动作用强、业绩突出的文明和谐寝室。当学年内寝室(或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寝室不得评定文明寝室奖学金: 1.寝室成员无校设个人奖学金获得者; 2.非“卫生规范寝室”或寝室卫生成绩低于8.5分; 3.寝室成员使用违章电器等违反生活园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4.申请材料提交截止时间点,寝室有学生在校纪处分期内。 具体评定及管理办法由各学院制定。 | 5% | ||
勤工助学 |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小时报酬20元,每月不超过800元; 2.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小时报酬15元,每月不超过600元; 3.确因工作需要提高报酬额度的岗位,由用人单位向学生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确定报酬额度,原则上每月不超过1000元; 4.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学校勤工助学的报酬根据要求相应调整。 | 1.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无违纪行为; 2.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3.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工作。 | 学校设置有学生处辅助管理、后勤处助理、公寓事务管理、图书馆档案管理等勤工助学500余个。 | ||
出国(境)交流资助 | 1.一般性资助:按照学生出国(境)交流立项报批费用20%进行资助。学生可多次申请资助,单次最高资助额度三个月以下的交流项目不超过5千元,三个月以上(含)的交流项目不超过1万元; 2.专项资助:符合出国(境)交流基金奖励条件的新生在校就读期间可享受一次专项出国(境)交流资助,资助金额按录取当年的招生政策执行;新工科求是班学生科享受一次性不超过1万元的出国(境)交流外,每参加出国(境)交流学习一学年,可享受5千元交流资助;学校“十佳学生”“学生党员之星”可享受一次性不超过1万元出国(境)交流资助;“励志先锋”(品学兼优的贫困生)给予一次出国(境)全额资助(主要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港澳台等地),每人总费用不超过2万元;学校认为应给予资助的其他项目。 以上资助仅供学生参加出国(境)交流,单次项目学生科申请的资助金额最高不得超出项目立项报批费用 | 1.具有浙大宁波理工学院学籍的中国籍全日制在校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4.积极参加交流学习,递交学习报告,分享交流成果; 5.申请专项资助的学生必须符合专项评选的相关条件,全额资助项目学生在校期间仅可申请一次。 | 无限制 | ||
爱心基金 | 1.因家庭经济困难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临时资助; 2.因重大疾病受资助的,根据病情严重程度、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和家庭经济状况,给予单次不超过5万元资助; 3.因家庭变故受资助的,根据受灾程度和家庭经济状况,给予单次不超过1万元资助; 4.学生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不能及时缴清学费,学校爱心基金以借款方式帮助学生缴学费,学生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偿还。 | 1.经济困难学生或突发状况的临时经济困难学生; 2.学生爱心基金资助每学期不超过1次。 | 无限制 | ||
家访慰问 | 2000元 | 部分特别困难学生和临时困难学生 | 无限制 | ||
返乡补助 | 根据学生情况资助返乡路费,具体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无限制 | ||
临时生活补助 | 每人200-1000元 | 新生入学后但尚未认定贫困生阶段或家庭突发变故学生 | 无限制 | ||
外设奖学金 | 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设立,评定标准、奖励标准和名额由学校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