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开大学招生
第一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一条学校名称:南开大学。
办学层次及类型:国家举办、教育部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南开大学。
证书种类:凡具有南开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基本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南开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条学校地址: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4号,设有八里台校区、津南校区和泰达校区。
第三条南开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是“双一流”A类重点建设的大学之一。
第四条南开大学具备培养学士、硕士、博士和博士后等各级各类高级人才的完整教育体系。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经教育部核准,南开大学2021年计划招收本科生4100人,全面推行大类招生和培养。南开大学根据国家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学校办学条件,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以往年分省招生计划数为基础,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数量、质量情况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编制2021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六条招生范围:本科生面向全国招生,所有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考生可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查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南开大学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南开大学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委员会审议学校招生计划和政策,对本科招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项。
第八条南开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南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南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的各项规定,在学校纪检部门的监督下开展。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条南开大学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以所填报志愿和文化考试成绩为依据,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十一条南开大学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数量和录取分数线,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在各省公布计划数的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在各省公布计划数的105%。
南开大学在确定调档数量、录取分数线及安排专业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强基计划招生,以及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高校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
第十二条按照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如果当地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报考南开大学人数不满招生计划数时,南开大学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不录取没有填报南开大学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南开大学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取投档成绩的整数部分,下同)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考生的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具体操作为将录取范围内的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依据考生志愿和招生计划按分数排序依次进行专业录取。对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在投档分数相同的情况下,安排专业时优先安排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成绩高的考生;若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成绩相同,优先安排单科成绩高的考生。按照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依次安排专业。若仍相同,则追加计划录取。
第十四条对高考改革省份考生,执行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规则,考生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我校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
第十五条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我校依据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相应招生类型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开展对应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南开大学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校专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港澳台招生依据教育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我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阳光高考平台公示信息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七条民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及国家专项的录取参照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对于按照非平行志愿投档的内蒙古自治区的考生,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原则。
第十九条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使用英语教材进行教学的相关专业志愿时,要慎重考虑该专业对英语水平的特别要求。南开大学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要求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条按照外语类保送生、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普通类专业学习。
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允许调整专业。
第二十二条在本科普通批次,医学院、哲学院各专业仅录取填报其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新生报到时,南开大学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南开大学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南开大学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工作结束后,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南开大学本科招生网上公布,考生可上网查询。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实施学分制收费,具体详情请到南开大学本科招生网下载专区下载《南开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文件查看。城市管理专业第三学年赴英国格拉斯哥大学修读课程,境外费用学生自理,其中学费大约1万英镑。南开大学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一般为700-1200元/年。如遇国家和天津市调整收费标准,则执行新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适用于南开大学2021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南开大学将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南开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
2、南开大学办学条件
南开大学医学学科肇始于1930年理学院设立的医学预科班。1980年,时任南开大学校长杨石先、天津医学院院长朱宪彝联合倡议举办八年制医学教育试点班,由南开大学负责前三年的教学任务。当年夏,按照南开大学高考分数线录取了第一批八年制医学专业学生20人,这是全国第一个综合性大学创办的医学预科班,也是继北京协和医学院之后,全国第二所开办八年制医学教育的高等院校。1987年开始,因医学教育改革,七年制取代八年制,南开大学陆续为天津医学院、哈尔滨医科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河北医科大学、天津中医学院等5所医科院校进行前两年的医学预科教育。
1988年,南开大学医学院筹建组成立。1989年,医学院开始招收首届临床医学七年制专业学生15人。1993年10月,经原国家教委批准,南开大学医学院正式成立。2014年,为贯彻教育部人才培养改革要求,南开大学首批停止招收临床医学七年制专业,改为临床医学(“5+3”一体化)专业。该专业本科阶段毕业实习在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天津市人民医院、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完成,后三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301医院)进行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培养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学院成立以来,借助南开大学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深厚底蕴以及综合教育资源优势,为学生营造了多学科共享的学术氛围,培养了一大批医德高尚、人文和自然科学基础知识宽厚、医学基础理论扎实、专业实践技能熟练、有终生自我充实能力的高级医学专门人才。
目前拥有临床医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临床医学、基础医学、口腔医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四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二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2020年获批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将于2021年招生。设有临床医学5+3、口腔医学、智能医学工程、眼视光医学四个本科专业。2017年12月,著名免疫学家、中国工程院院士曹雪涛教授出任南开大学校长并任医学院教授。2020年11月,知名眼科专家、天津医科大学校长颜华教授受聘南开大学医学院院长。
学院医学教学条件优良,建有五个基础医学教学综合实验室和两个临床技能培训中心,拥有现代化的多媒体教室和PBL教室。各类实验仪器设备千余台,能够充分满足医学课程的实验教学之需。津南新校区1.5万平米的医学院大楼及动物中心已投入使用,硬件条件的大幅改善为医学院进一步发展壮大提供了有力支持。
学院本着“高标准、严要求、把握医学前沿动态” 的教学原则,贯彻“宽基础、强实践”的办学方针,注重医学人文素质教育,坚持教学与科研并重,学生培养提倡“人文心、科学脑、勤劳手、健康体”。学院重视课程建设,致力于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改革。2018、2020年学院获批国家虚拟仿真实验示范项目以及国家精品开放课程三门国家级“金课”。2018年,基础医学实验中心获批为“天津市普通高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多门课程被评为南开大学精品课程和精品示范课程。学院为每名大一新生配备学生成长导师,鼓励低年级学生进入实验室开展“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本科生创新科研“百项工程”等课外科技创新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