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院全称:宝鸡三和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4651。
第三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五条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条 办学地址:宝鸡市宝平路14公里处;邮编:721301。
第七条 咨询电话:0917-3973255、3973256传真:0917-3973193。
第八条 学院网址:http://www.sxshxy.cn。
第九条 宝鸡三和职业学院是由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并具有独立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院始建于1993年,校园占地面积400余亩,校舍建筑面积11.9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价值3700万元,图书馆藏书10万余册,电子阅览室藏书20万余册,能容纳万名学生开展教学、实训等活动,教学、生活和文体等设施一应俱全。
办学29年来,学院累计培养各类技能型人才5万余名,其中3万余名护理专业毕业生已安置于部队医院及医疗机构工作,被社会誉为“军护摇篮”。学院先后荣获“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青年创业培训基地”、“陕西文明校园”等称号。
学院以办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为宗旨,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素质教育与技能培养并重。学院下设三个二级分院:医技学院、航铁学院和管理学院,目前开设三年制全日制大专特色专业:护理、铁道交通运营管理、旅游管理、机电一体化技术、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烹饪工艺与营养等专业。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学院招生委员会是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院领导、招生处、教务处、党委办公室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制定招生计划,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对招生工作决策程序、决策执行情况和组织管理及招生工作纪律实施监督检查等。
第十一条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委员会决定。学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学院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经教育部审定后,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考生健康状况依照《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录取规定;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未录满时,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专业安排尽量满足考生志愿,对进档考生专业划分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原则确定录取专业,所有专业均无级差要求。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将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确定录取专业。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五条对男、女考生和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无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的规定。
第十七条新高考试点省份按录取省份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按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
第十九条各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入校后我院各专业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六章 收费、奖助学办法
第二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抄送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院奖学金: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500元,三等奖2000元,四等奖1500元。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交清学费的新生,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学院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附件
第二十二条 被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来我院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我院招生办提出请假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同意无故延期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身体复查、新生资格审查。凡体检不符合《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或资格审查有舞弊行为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毕业生,由我院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并颁发教育部印制的普通高等学院全日制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五条 我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未尽事宜,以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为准。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宝鸡三和职业学院
202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