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保证招生工作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伊春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0872)。学校为全日制国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坐落在祖国林都、红松故乡、中国最佳避暑胜地、世界十佳和谐城市——伊春市。学校校址设在伊春市伊美区新兴西大街65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有关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招生文件及规定。

2.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以及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章程及招生工作方案。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学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5.负责做好各个省份的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学制、毕业证书

第五条 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为准

第六条 我校专科各专业学制均为三年。

第七条 我校颁发的毕业证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伊春职业学院。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据在各省的招生计划以及考生志愿,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录取。

第十条 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空中乘务、高速铁路客运服务专业根据行业要求,建议报考我校考生需满足:身高女162—174cm、男172—184cm,双眼矫正视力在(E型)表上不低于4.8,色觉、嗅觉正常、面、颈、手部无明显疤痕,口齿清楚,中、英文发音基本标准,听力正常,无精神病、肝炎病、慢性病史,无明显内外八字,请考生谨慎报考;护理专业 根据《护士条例》和护士健康标准要求:无色盲、色弱、双耳听觉障碍,无精神病史,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功能障碍。其它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分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专业录取时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无成绩排序规则,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其他省份按照学校单科成绩排序规则依次录取,文科考生按照语文、外语、数学、文综成绩的顺序,理科考生按照数学、外语、语文、理综成绩的顺序,择优录取。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做退档处理:

1.考生分数未达到学校最低录取线;

2.考生分数未达到所报专业最低录取线,且不服从分配。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使用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在省级招办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综合成绩相同,按专业课省统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专业课省统考成绩相同,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如文化课成绩仍相同,按照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以高考原始分作为录取和分配专业的依据。

第十五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学费标准奖助学金

第十六条 根据黑龙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学校将根据不同的住宿情况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600元/生/年,800元/生/年,1200元/生/年)。

第十七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咨询电话:0458-3769086 3769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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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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