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省份 | 专业 | 计划数 |
河北 | 表演 | 2 |
辽宁 | 表演 | 2 |
吉林 | 表演 | 2 |
黑龙江 | 表演 | 5 |
浙江 | 视觉传达设计 | 1 |
浙江 | 环境设计 | 1 |
浙江 | 服装与服饰设计 | 2 |
浙江 | 动画 | 1 |
浙江 | 产品设计 | 1 |
浙江 | 表演 | 3 |
安徽 | 表演 | 2 |
福建 | 表演 | 2 |
江西 | 表演 | 2 |
山东 | 表演 | 17 |
河南 | 视觉传达设计 | 1 |
河南 | 环境设计 | 1 |
河南 | 服装与服饰设计 | 2 |
河南 | 动画 | 1 |
河南 | 产品设计 | 1 |
河南 | 表演 | 5 |
湖北 | 表演 | 2 |
湖南 | 表演 | 2 |
重庆 | 表演 | 1 |
贵州 | 表演 | 1 |
云南 | 表演 | 1 |
甘肃 | 表演 | 1 |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美术类专业、音乐表演专业(只招声乐方向和钢琴方向)、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使用术科省级统(联)考成绩,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优先录取艺术类综合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艺术类综合分排位在后的考生。无艺术类综合分排位的省份,根据考生艺术类综合分从高到低(艺术类综合分相同按术科统(联)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术科统(联)考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排序进行分专业录取。艺术类综合分的计算办法:①如该省(区、市)投档使用艺术综合分排位进行投档,则我校艺术类综合分为该省投档使用的艺术类综合分;②如该省(区、市)投档分别使用文化分、术科分排序进行投档,则我校录取时使用的艺术类综合分=术科分+文化分。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考生艺术类综合分相同时,优先录取术科统(联)考成绩高分的考生)。
表演专业在广东省、港澳台地区使用我校表演专业校考成绩录取,广东省、港澳台地区考生报考我校表演专业必须参加我校表演专业术科校考且取得合格证。在其它省(区、市)使用省级统(联)考成绩录取。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按艺术类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使用省级统(联)考艺术类综合分=术科省级统(联)考成绩×(高考文化分满分/省级统(联)考满分)×60%+文化成绩×40%;使用校考艺术类综合分=校考成绩×7.5×60%+文化成绩×40%。艺术类综合分相同,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术科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