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类专业统考面试考生考试规则
一、考生须携带《专业统考面试准考证》(以下简称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不得穿国家机关制式服装或培训机构统一制作的服装。
二、考场内仅提供钢琴,其他乐器须考生自备。器乐考生要针对本人高考报名上传曲目所对应的乐器种类,做好相关乐器准备和调音,否则,由此造成的问题,责任均由考生自负。考点不配备调音器,考生若使用,请自行准备。
三、不便搬运的大型乐器(木琴、马林巴、竖琴、双排键、筝、扬琴、架子鼓、传统大鼓等)须由考生和相关搬运人员在本人考前一天(前一天有考试的须在考试结束后)搬运到考点考试楼层,并组装就绪调准音,其中组装好后无法搬运出入考场的,须在考场内组装。
四、考生严禁携带(佩戴)手机、手表、电子设备等物品进入考点,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
五、考生须于开考前60分钟到达考点,接受检查通过后方可进入考点和候考室。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音乐类统考面试。进入考点前,须将已经携带的手机等禁止带入考点的物品提前交家长、老师等送考人员,再主动接受考试工作人员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第一次贴身检查(含携带物品),然后接受智能安检门安检,检查通过后,排队进行人脸识别身份验证。验证通过后前往签到处,考生在签到时由系统随机确定考场和考试顺序。然后考生前往候考室,在候考室门口出具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再次主动接受考试工作人员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第二次贴身检查(含携带物品)。
六、考生在候考室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七、考生根据考试工作人员叫号顺序参加考试。考生在考场门口出具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接受考试工作人员进行人脸识别身份核验,通过考试系统随机抽取面试曲目,同时进行曲目备考,器乐考生需提前调试好乐器,准备好后前一考生退场即可进入考场考试。声乐考试为从考生报名时填报的三首歌曲中通过考试系统随机抽取一首作为考试演唱曲目,现场演唱,考试时长不超过3分钟(如选择歌剧咏叹调需按原调演唱)。器乐考试为从考生报名时填报的两首乐曲中通过考试系统随机抽取一首作为考试演奏曲目,现场演奏,考试时长不超过5分钟。中西打击乐专业原则上要求演奏两种不同打击乐器的作品各1首(不得为同1首),其中一种为固定音高类打击乐器,报名时两种不同打击乐器各选(或上传)1首乐曲,两种乐器同时准备就绪后开始考试,依次演奏,总时长不超过8分钟。声乐科目要求清唱,不可使用伴奏(包括自弹自唱),器乐科目不可以使用伴奏(包括自动伴奏),演唱或演奏时,视谱或背谱由考生自定。
八、考生进入考场后,将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交考试工作人员,并在大屏幕上核对本人信息和演奏或演唱曲目,无误后考生按照考场指令依次考试,考试顺序为:声乐或器乐、视唱,声乐、器乐都考的考生,先考主项,后考副项。
器乐考生在指定位置摆放好乐器或坐好后,举手做OK手势示意考试准备就绪,然后根据考场指令开始演奏。声乐考生可先在考场内钢琴弹奏两个音(辅助定调,不得多弹,否则将予以扣分),也可不弹奏,再到演唱指定位置站好后,举手做OK手势示意考试准备就绪,然后根据考场指令开始演唱。考场内不提供其他确定音高的设备,考生也不得自带。
考生演奏或演唱完成后,接着进行视唱科目考试。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考试系统随机抽取视唱乐谱,并在大屏幕显示(近视考生须提前佩戴好眼镜),考生可准备15秒,在考场指令发出“考试开始”后,考试系统播放完一次标准音a1,大屏幕即开始1分钟倒计时。考生须在倒计时结束前一遍完成视唱,视唱过程中无任何其他音响提示。
每科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后即开始倒计时,倒计时结束,系统自动结束音视频录制,倒计时结束后的面试内容无效。如倒计时尚未结束,考生已完成考试内容,考生须举手做V形手势示意结束该科目考试,考试工作人员手动停止音视频录制。
九、考试全部完成后,考生听从考场指令,佩戴耳机视听考试系统录制的各科音视频的前、中、后片段,确认音视频无误后,在现场打印的《艺术类专业统考面试录音录像确认单》上签字离场。本人音视频无误,但考生拒不签字的,由至少2人以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做出书面说明确认相应音视频系考生本人考试时段录制内容。考生离场后直接离开考点,在考点内不与任何人交流考试内容,否则按考试违规处理。
十、考生在面试过程中,严禁喧哗,严禁自我介绍或出现任何暗示情形,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说话,否则,取消面试成绩。
考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器乐或声乐科目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未按入场时随机抽取的曲目演唱、演奏;考试时演奏的乐器种类与高考报名申报的乐器种类不符;上传的曲目乐谱暴露考生个人信息或有明显标记;同一考生选择或上传的不同曲目乐谱为相同乐谱。
兼考兼报音乐表演类和音乐教育类的考生,相应主项、副项考试均须参加,否则音乐教育类考试专业总分为零。
十一、考生如不遵守本规则、不服从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等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和“双公示”信息系统;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考生须配合监考员等工作人员对本人违规事实进行认定和处置,并按要求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