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浙江旅游职业学院高职提前招生计划,主要包含招生专业、各专业招生人数等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有变动或异议,请以各省市教育考试院或学校公布的信息为准。
招生计划
经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2024年面向浙江省高职提前招生共465名计划。具体招生计划如下:
专业名称 | 普高招生考生 | 单独考试招生 旅游服务类考生 | 学制 | 学习地点 | 学费标准 |
空中乘务 | 180 | 40 | 三年 | 杭州校区 | 7590元/年 |
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 | 50 | 35 | 三年 | 杭州校区 | 6900元/年 |
30 | 三年 | 千岛湖校区 | |||
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中外合作办学) | 45 | 三年 | 千岛湖校区 | 15000元/年 | |
西式烹饪工艺(中外合作办学) | 50 | 三年 | 千岛湖校区 | 15000元/年 | |
茶艺与茶文化 | 35 | 三年 | 杭州校区 | 6000元/年 | |
合计 | 465 |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八公开”、“六不准”,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已录取的考生如查出体检不符合高考相关规定,将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确定拟录取与备录取考生名单并公布。各专业考生按专业(分科类)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比例,以总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录取、备录取(含顺序号)考生名单。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拟录取、备录取(含顺序号)考生名单提交至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并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
1.在总分名次排序遇成绩同分时,普高招生考生依次按外语学考、综合素质测试总分、语文学考、综合素质测试中英语口语、综合素质测试中职业素养的成绩高低排名,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单独考试招生考生依次按综合素质测试总分、职业技能考试总成绩、综合素质测试中英语口语、综合素质测试中职业素养的成绩高低排名。
2.拟录取、备录取考生人数配比具体如下:
专业名称 | 科类 | 计划数 | 拟录取 | 备录取 | ||||
比例 | 人数 | 排名 | 比例 | 人数 | 排名 | |||
空中乘务 | 普高招生考生 | 180 | 1:01 | 180 | 1~180 | 1:01 | 180 | 181~360 |
旅游服务类 | 40 | 1:01 | 40 | 1~40 | 1:01 | 40 | 41~80 | |
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 | 普高招生考生(杭州校区) | 50 | 1:01 | 50 | 1~50 | 1:01 | 50 | 51~100 |
旅游服务类(杭州校区) | 35 | 1:01 | 35 | 1~35 | 1:01 | 35 | 36~70 | |
普高招生考生(千岛湖校区) | 30 | 1:01 | 30 | 1~30 | 1:01 | 30 | 31~60 | |
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中外合作办学) | 普高招生考生 | 45 | 1:01 | 45 | 1~45 | 1:01 | 45 | 46~90 |
西式烹饪工艺(中外合作办学) | 普高招生考生 | 50 | 1:01 | 50 | 1~50 | 1:01 | 50 | 51~100 |
茶艺与茶文化 | 旅游服务类 | 35 | 1:01 | 35 | 1~35 | 1:01 | 35 | 36~70 |
各专业实际参加综合素质测试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分科类)的情况,则按实际参加综合素质测试人数90%的比例确定拟录取考生的名单(小数点四舍五入计算),不再设置备录考生。
第十九条 考生选定录取。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查询本人所报考各院校(专业)录取情况。被拟录取的考生,可选定其中1所院校(专业)作为录取结果。考生一轮选择结束后,已被正式录取考生的其他学校拟录取和备录取资格随之失效。院校的缺额计划再按上述流程,根据备录取顺序递补。备录取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录取学校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批次所有拟录取资格。
第二十条 办理录取手续。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当计划已足额完成,或虽未完成但已无备录取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提前招生已录取考生不再参加当年后续各类普通高校招生。
第二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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