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乌海职业技术学院高职高专招生的具体情况,为规范学校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性质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以工为主,工、理、文、管相结合的综合性普通高职院校。学院被确定为“国家级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教育部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首批“国家职业院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实验校”首批“自治区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与本科院校合作试办本科职业教育高职院校”,荣获“全区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自治区文明校园”等荣誉称号。

第三条 学校概况

学院坐落于美丽的乌海湖畔,主校区占地面积520亩,建筑面积13.57万平方米,固定资产5.72亿元,绿化面积16.33万平方米,运动场地面积8.94万平方米。西部(乌海)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为第二校区,占地面积近600亩,规划建设化工类、机电类、采矿类、发电类、建筑类、管理类、汽修类七个技能实训中心。学院立足乌海市、面向内蒙古、辐射中西部,坚持“以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体,以电大与成人教育和社会培训为两翼”的办学格局。经过近20年的建设,已发展成为以工科专业为主,各专业协调发展,集高职教育、继续教育为一体的多科性地方高等职业院校;已建成化工、煤炭、机电、电力、建筑、管理、教育、医学等八大类62个高职专业,稳定招生专业数30个左右。现有全日制在校生7000余人,成人教育在校生3200人,每年面向社会开展各类培训和技能鉴定5000人次;教职员工323人,其中正高级14人、副高级88人、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168人,入选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1人、自治区“草原英才”1人、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人,有自治区教学名师7人、自治区教坛新秀9人、乌海市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1人,有2名教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学院秉承“崇德乐学 尚技强能”校训精神,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大力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主动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技能人才需求,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人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

第四条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设立由院领导、招生、纪检、教学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领导乌海职业技术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是乌海职业技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纪检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录取

  第九条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计划和提档比列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录取时以投档分为排序成绩,采用“专业志愿清”的方式录取,即对在我校投档比例线上且已经投档我校符合条件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以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当所有专业志愿都录取完毕后,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在分专业录取时,依据考生专业安排按专业志愿清方式进行,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于已投档考生排序成绩相同时,首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其次对文科、蒙授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下同)、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理科、蒙授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各科类考生,依次按高职专业课综合、语文(蒙古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新高考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按照语文、外语、数学、选考科目总分成绩排序。

  第十三条 如果乌海职业技术学院提档分数线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学院接收其他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的精神,我院认可各省、自治区、招生办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我院新生入学后,外语只开设英语,其他语种慎报。。

  第十六条 录取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考生由于身体原因,对不适合其报考的专业按规定进行合理的调整。新生入学后按规定对其进行健康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或被查出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考生的政审、成绩符合录取标准,但体检不符合报考专业要求,对符合其它专业录取要求且服从专业调整者,可录取在名额未满的其它专业。

第十八条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学费、住宿费和书费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执行,并通过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九条 报考乌海职业技术学院“工匠班”“订单班”的考生,新生报到后将统一由企业安排面试,面试合格者进入相关班级学习,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奖助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咨询方式

  学院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滨河新区学府街

  邮编:016000

  学院网址:http://www.whvtc.net

  咨询电话:0473-2616100、2616120

  第二十一条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乌海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来源:网络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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