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滨州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滨州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滨州职业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滨州职业学院 学校代码:12818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十二路919号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成立以学院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分管招生工作院领导和分管教学工作院领导为副组长,宣传部、学生工作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总务处、治安保卫处以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同志为组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落实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有关事宜。

第九条 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滨州职业学院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成立以院纪委书记为组长,纪检监察人员为成员的招生工作纪检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一条 招生专业、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各专业不限语种。

第十三条 录取男女生规定:

①定向培养军士生严格按照下达计划执行;

②其他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选考科目要求:报考各专业不设选考科目。

第十五条 思想政治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录取原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录取政策和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执行。对于同分考生,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明确录取规则的,按照各省录取规则执行,没有明确录取规则的,依次按语文数学总成绩、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若以上条件相同时以考生位次择优录取。

①普通类高职专业

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内蒙古自治区除外)录取时,对同批志愿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录取时,各专业均不设选考科目要求,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对各专业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对内蒙古自治区,根据其投档方式,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②艺术类高职专业

根据山东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有关规定,按综合分由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③定向培养军士生专业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对同批志愿进档考生,

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④春季高考专业

按专业类别根据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以上涉及的各类型招生,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能录取时,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随机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依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专业招生计划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学院招生咨询电话、录取通知书发放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医学类和相关医学类专业说明:医学影像技术、口腔医学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医学检验技术、眼视光技术五个专业的考生,毕业后不具有报考执业医师的资格,但可报考相关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按规定时间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对复查中发现的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滨州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三条 上级有关政策调整变化时,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滨州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43-5082257,5082326,5082157(兼传真);

邮政编码:256603

学院网址:https://www.bzpt.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bzpt.edu.cn

来源:网络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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