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山东服装职业学院2024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山东服装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服装职业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院代码:12841。

第五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天烛峰路299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职院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 山东服装职业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中共山东服装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考试工作实施监督、监察。

第四章 招生专业、计划

第十一条 学院2024年最终招生计划以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学院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学院公共外语教学以英语教学为主,其它语种考生入学后需改学英语。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

1.夏季高考普通类专业

(1)专业录取时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2)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录取时,对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根据各专业计划数,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若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则在专业志愿服从调剂的考生中按与志愿相近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进行调剂,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

(3)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录取时,各专业均不提选考科目要求,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对各专业进档考生依次录取,不再进行专业调剂。

(4)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2.夏季高考艺术类专业

(1)艺术类(美术与设计类、舞蹈类、音乐类、表(导)演类)专业使用省专业统考成绩。

(2)报考我院艺术类(美术与设计类、舞蹈类、音乐类、表(导)演类)专业的考生,需参加省统考并达到合格分数线。艺术类(美术与设计类、舞蹈类、音乐类、表(导)演类)考生进档后,根据专业计划数,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志愿考生,直至专业计划满额。

3.山东省春季高考考生按省教育厅规定的专业类别分专业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查询、学院招办电话查询、学院网站查询,寄发录取通知书等方式。 

第六章 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中发现的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报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颁证校名:山东服装职业学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的内容如果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则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山东服装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538-2182777 6959778

监督电话:0538-2182577

传真:0538-6959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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