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为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代码:国标代码:12671  区内代码:795

第四条 学院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办学层次:专科层次

第六条 学院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建华路19号

第七条 学习地址:包头市(距北京3.5小时高铁)

第八条 学院概况: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创办于1956年,是自治区唯一的轻工类高职院校。学校占地面积1000亩,建筑面积48万平方米,校园是国家AAA 级景区,现有15个专业大类46个高职专业,紧密对接现代制造业、现代能源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并积极向新型材料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拓展,着力形成以食品药品、生物与化工等轻工类专业为传统优势,装备制造、能源动力与材料、电子与信息、财经商贸、旅游等类别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格局,为社会培养输送一大批高质量技术技能人才。学校先后成为全国创新创业50强高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高校、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国家级众创空间、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国家职业核心能力示范校、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自治区文明校园、自治区先进基层党组织;2013年成为自治区首批示范性高职院校,2019 年成为自治区级优质高等职业院校,2023年评为内蒙古“工匠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领导小组:学院成立由书记、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常设机构: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工作职责:学院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要求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文件精神,确保学院招生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四条 提档规则:第一志愿录取工作中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可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或计划所在省(市、自治区)再次征集志愿的考生,若第二志愿或者征集志愿之后仍有个别专业未完成录取,学院可以对剩余专业计划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 录取规则: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时以投档分为排序成绩,采用“专业志愿清”的方式录取,即对在我校投档比例线上且已经投档我校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以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当所有专业志愿都录取完毕后,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内蒙古自治区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录取以投档分为排序成绩,采用“分数清”的方式录取,即在同一个学校志愿中,按照“分数优先”的方式安排专业,专业之间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对于已投档考生排序成绩相同时,首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其次对文科、蒙授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下同)、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理科、蒙授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各科类考生,依次按高职专业课综合、语文(蒙古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优惠加分政策与分数排序:

优惠加分: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有关加分投档优先录取的政策和办法。

分数排序:依据投档分数排序确定录取优先次序。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外语语种只设英语,其他语种慎报

第十八条 录取批次:高职(专科)批次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录取的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考生由于身体原因,对不适合其报考的专业,按规定进行合理的调整。

第二十条 资助政策:学校建立“奖、助、贷、补、勤、免”六位一体学生资助体系;同时还设有“新生入学绿色通道”“毕业生求职补助”等帮扶措施。系统化的资助和帮扶,有力地将国家“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政策落到实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以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毕业证书: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院名称: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十四条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院邮编:014035

联系电话:0472-3161111、3162222 

学院官网网址:https://www.btqy.edu.cn/

学院招生网址:https://zsjyc.btqy.edu.cn/

第二十六条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以国家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来源:网络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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