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青岛恒星科技学院2024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恒星科技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恒星科技学院招生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青岛恒星科技学院招生工作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恒星科技学院

学校代码:13015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588号

第六条 学校类型:民办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招生工作。学校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 招生处为学校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九条  招生计划和专业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各有关省份的专业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

第十一条 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我校英语专业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

第十三条 按照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按照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执行,招生录取批次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安排进行。

第十五条 普通类录取原则:

1.学校按照各省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2.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志愿填报须符合我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对于按专业组进行投档省市,在同一专业组内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

3.投档成绩相同时,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优先录取位次高者;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录取,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录取,各单科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4.报考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须符合我校报考条件。报考条件:女生163cm-175cm、男生172cm-185cm;无色盲、色弱,单眼裸视力达到0.5以上,矫正视力达到1.0以上;体型匀称,身体裸露部分无明显疤痕、无纹身、无传染性疾病史,皮肤白皙;五官端正、气质良好。

第十六条 艺术类录取原则:

1.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招考院2024年艺术类招生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山东省内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在进档考生中,按照综合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

3.其他省份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在不与上级政策相违背的情况下,使用生源省份相关专业统考(联考)成绩,考生进档后,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学校执行山东省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体育类相关专业录取政策,对进档考生按照考生综合分数择优录取。若考生综合分数相同,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

第五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完善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新生须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时间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新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学校同意且逾期两周未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入学后三个月内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对复查中发现的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取消其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事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及学校具体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符合毕业条件者,相应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青岛恒星科技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青岛恒星科技学院。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的内容如果与生源省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则按教育部及生源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我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青岛恒星科技学院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考生咨询电话:0532-86667370 

录取咨询电话:0532-86667360

网址:http://www.hx.cn

E-mail:hx@hx.cn或qdhxzsc@126.com

通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九水东路588号

邮编:26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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