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财经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

(四)学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25号

(五)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财经大学始建于1958年,是新中国最早建立的财经大学之一。以南开大学经济管理类专业为基础组建,并汇聚了一批华北、东北高校经济管理领域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校园占地近1400亩,全日制在校生16000余人,是以经济学和管理学科为主干,兼有文学、法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等多学科门类交叉渗透、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也是天津市属重点大学和我国北方培养高级经济管理人才的重要基地。

学校为天津市高水平特色大学建设单位。拥有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3个一级学科博士点和博士后流动站,9个一级学科硕士点,15个专业硕士学位点,具备培养学士、硕士和博士的完整教育体系,形成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留学生教育以及从业资格培训等在内的层次齐全、形式多样的人才培养序列。现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9个,国家级特色专业5个。学校主动适应数字经济时代对财经人才培养的新需求,聚焦财经人才数字核心素养,深入开展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不断完善“数字素养与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增强学生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创新力、竞争力。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着力培养造就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专家型教师队伍。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持续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改革,加强有组织科研。努力发挥智库作用,主动对接国家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积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与一批高校、企业、科研院所、政府部门开展密切合作。

学校不断深化国际合作办学,是我国最早拥有与国外合作举办学历教育并授予美国MBA学位资格的院校之一,MBA项目、EMBA项目通过AMBA认证。先后十一次获得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总部ACCA白金级教育机构认证。与美国西弗吉尼亚大学合作举办金融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培养能源金融方向复合型金融人才。

多年来,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育人品牌得到社会广泛认可,被教育部授予“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荣誉称号。在多年的办学实践中,学校秉承“以学生成长为中心”的理念,弘扬“不息为体、尚勤致精、日新为道、经世济民”的天财精神,踔厉奋发,作育英才,积极发挥学科和人才优势,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优良的文化传统和严谨的校风学风,建校以来为国家和天津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了十余万名毕业生,涌现出了一大批财经类优秀高等人才。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按照学校第二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坚持提高质量、突出特色、创新驱动的发展原则,落实秉持发展新理念、打造育人新格局、聚焦学科新方向、构建培养新体系、提升治理新效能五大发展任务,全面推进“新财经”建设,着力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财经大学。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对招生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当年面向全国31个省份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编制本校招生来源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审核,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信息;学校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定的原则,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学费标准:文科类每生每学年4400元;理工外语类每生每学年5400元;设计学类每生每学年12000元;美术学类每生每学年15000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金融学每生每学年34000元。住宿费标准: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大学生公寓住宿费(3-4人)每生每学年1500元,在校外新建的大学生公寓区住宿费(5-6人)每生每学年1000元,公寓式管理住宿费(3-4人)每生每学年800元,公寓式管理住宿费(5-6人)每生每学年700元,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调配。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招生计划或学校下发的当年新生报到须知。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天津市最新政策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九条 非平行志愿省份,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份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以此类推。凡高考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所在省相关政策。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对同一投档单位的进档考生,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以此类推,直至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志愿。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不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含服从专业调剂志愿)。

对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我校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对投档成绩中含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用于录取及专业安排的成绩,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投档分数为准,未加入投档分数的其它政策加分不计算在内。

第十二条 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依次进行录取;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份,按照数学、语文、英语顺序依次比较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投档成绩相同需退档时,按照数学、语文、英语顺序依次比较单科成绩低者做退档处理。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考生再参考综合素质评价。

第十三条 艺术类招生录取原则详见我校当年本类别招生简章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我校外语教学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我校英语专业和商务英语专业要求英语语种考生。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金融学教学对学生英语水平要求较高,高考英语单科成绩未达到110分(非150分满分的,按照相应比例折算)的考生和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录取时分别执行当地、当年招生录取相关规定。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我校在接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应征入伍的新生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入学后学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学校依据天津财经大学学生手册中《天津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在学生公寓统一住宿,严禁吸烟饮酒。

第二十条 对于录取到专业大类或含有多个专业方向的考生,在学期间结合其志愿、考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情况等进行专业或方向的分流。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有相关规定和我校以中外合作办学形式招生的学生,在读期间不允许调整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辅修学士学位和主辅修专业互换。

第二十三条 实验班是我校进行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培养优秀人才和建设优良学风的基地。学校选拔优秀新生组建实验班。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通过设立奖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经审查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天津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金融学专业,国外学费按照赴对方学校当年公布学费标准执行,学生符合对方学校学位授予条件,可再授予对方学校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4年度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确定的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选考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以各省公布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已经我校校长办公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往我校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如遇教育部、有关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相关政策作相应修订。

第三十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咨询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天津财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jufe.edu.cn

E-mail:zhaosheng@tjufe.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22-28171399

招生监督电话:022-88157955

邮编:300222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25号

来源:网络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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