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我校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章程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学校性质

学校名称:天津理工大学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

校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1号

   学校概况:

天津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工理结合,工、理、管、文、艺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大学。现有60个本科招生专业,4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材料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管理科学与工程、电气工程)、22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和13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4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获批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2个,建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等,拥有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青、国家优青、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教学名师等国家级领军人才。和国外多所知名大学和科研机构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及联合培养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  天津理工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代表招生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成立特殊类型专项工作组,负责决策各类型专业测试和录取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天津理工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作为学校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天津理工大学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整个招生过程。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特点、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了2024年面向31个省(区、市)的分类、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九条  经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各省(区、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本科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在录取过程中,坚持集体决议,质量优先原则,根据各省(区、市)的报考生源状况,适当使用。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全面衡量考生综合素质,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主要依据,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录取时,执行各省(区、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招生专业(或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区、市)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  录取时将依据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按照考生的高考总分(投档分)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执行所在省份的政策。未实施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录取遵循志愿优先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考生所在省份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我校招生计划数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并依此类推。

第十四条  专业录取遵循“分数优先”原则(内蒙古自治区普通类专业遵循“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原则),无专业级差。考生在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对各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的考生,高考总分(投档分)相同条件下,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

对其他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的考生,高考总分(投档分)相同条件下,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若专业志愿顺序相同,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外语三科高考分数之和较高的考生和获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生等称号的考生。

第十六条  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依照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执行。

我校航海技术专业、轮机工程专业、船舶电子电气工程专业只招男生,对考生视力、色觉、身高等有所要求,具体体检标准参照《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21)执行(或详查我校招生网站)。

第十八条  内地西藏(新疆)高中班毕业生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等专项计划招生工作按教育部和有关省份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非外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其他非英语语种考生请慎重填报;报考我校英语、日语专业,不需要参加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口语测试。

第二十条  学校在各省(区、市)的录取批次以各省(区、市)安排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规则详见《天津理工大学2024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听障考生录取规则详见《天津理工大学2024年听障生(本科)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  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直接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一律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入学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新生,经学生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后,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入学后,按教学培养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天津理工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学生毕业证书注明“专科起点”;对符合《天津理工大学关于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依据《天津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天津理工大学设有覆盖面近40%的多种形式奖学金;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了奖、贷、助、补、减、勤等多种形式的学生资助体系,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同国外多所高校开展校际合作,签署协议实施“3+1+1”、“3+1+1.5”等联合培养项目,通过国内加国外分段培养模式,使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可通过选拔攻读国外大学硕士学位直通课程,助力学生提升留学层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科学年制学费标准:文科类专业(不含外国语言文学类)每生每学年4400元;理工类、外语类专业每生每学年5400元;艺术设计学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2000元;美术学类(摄影)专业每生每学年15000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①与加拿大魁北克大学席库提米分校合作动画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30000元;②与加拿大魁北克大学席库提米分校合作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24000元;③与加拿大汤姆逊大学合作工商管理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18000元;④与日本大阪产业大学合作工业工程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12000元;软件工程专业按照天津市发改委批准的示范性软件学院收费标准执行。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24年新生报到须知。

住宿费标准:6人间每生每学年1000元。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天津市最新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软件工程专业在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9号)上学。其他专业新生在天津理工大学(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1号)上学。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的本年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天津理工大学将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天津理工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1号

邮编:300384

招生咨询电话:022-60216795

监督电话:022-60215041

招生网址:http://zsb.tjut.edu.cn

E-mail:zsb@tjut.edu.cn

来源:网络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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