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定向培养乡村教师的实施意见》(皖教师〔2016〕7号)和《安徽省教育厅 中共安徽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继续实施定向培养乡村教师计划的通知》(皖教秘师〔2021〕3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4年定向培养乡村教师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生计划
根据各地申报情况,2024年全省计划定向培养478名乡村小学全科型教师(高中起点本科层次小学教育专业)(附件1)。
二、报考对象及条件
报考对象应持有2024年公布的招生计划来源所在县(市、区)户籍,参加当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诚党和人民教育事业,热爱乡村教育,自愿报考定向培养小学教育,且保证毕业后回报考户籍所在县的村小、教学点任教不少于6年。
(二)身体健康,符合《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规定标准要求。
(三)高考成绩达到当年全省普通本科批次招生录取控制分数线。
(四)截至2024年8月31日,年龄应不超过22周岁。
三、录取程序
(一)填报志愿。考生在本科提前批次填报志愿,只可填报一所院校专业组志愿及一个与本人户籍地招生计划对应的专业志愿。
(二)组织面试。面试工作由生源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社部门和培养院校共同组织实施。
1.发布面试公告。各生源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面试公告,公布面试对象(考生志愿填报情况由省教育厅汇总后发至相关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面试时间、面试地点、面试内容(思想品德、语言表达和职业认同)等,招生面试公告应在各生源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省教育厅汇总的考生志愿填报情况后发布。
2.组织面试工作。各生源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面试工作,并负责对报考考生本地户籍进行资格审核。根据考生面试表现及资格审核情况,评定考生面试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3.公布面试结果。各生源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面试结果,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三)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工作由生源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社部门组织,培养院校协同参与。
1.确定建议名单。面试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生源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社部门,在面试合格的高考考生中,根据本县(市、区)定向培养乡村教师招生计划,遵循提前批次考生志愿录取规则,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同分考生按照名次先后原则),等额拟定本县(市、区)签订协议建议名单。如因确定为签订协议建议名单的考生自动放弃等原因出现缺额,则按照上述办法进行递补。拟定建议名单报市教育、机构编制、财政、人社部门审核(广德市、宿松县分别报宣城市、安庆市审核)。
2.组织签订协议。经市教育、机构编制、财政、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各生源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2024年确定签订协议的考生名单和签订协议的时间、地点,组织考生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安徽省定向培养乡村教师协议书》(简称《协议书》,一式4份)。考生在签订《协议书》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考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签订。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协议书》的,视为自动放弃定向培养录取资格。考生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后,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所辖县(市、区)签订的《协议书》,并于提前录取批次录取前将《协议书》统一寄送达定向培养院校。
(四)招生录取。招生录取工作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培养院校依据已签订协议的考生名单,按照高考录取程序,在提前批次办理录取手续。
(五)入学资格复查。按照培养院校要求,被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培养院校报到。培养院校按照学籍学历管理规定,在相应时间内完成新生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复查合格者,培养院校为其注册学籍,并在其《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同时将《协议书》寄送达协议其他各方。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定向培养师范生资格,按国家有关招生规定处理。录取工作结束后,各培养院校应及时将2024年定向培养乡村教师录取信息表(附件2)报省教育厅师资处备案。
四、有关要求
各地各培养院校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程序、标准和时间要求,切实做好定向培养乡村教师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程序规范、结果公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规招生的,取消录取资格,并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安徽省2024年定向培养乡村教师培养院校分县(市、区)招生计划.pdf
2.安徽省2024年定向培养乡村教师计划相关单位联系方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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