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理工大学好专业
1.按推荐人数较多排名
序号 | 专业名称 | 推荐指数 |
1 | 自动化 | 4.8(205人) |
2 | 通信工程 | 4.8(162人) |
3 | 电子信息工程 | 4.8(154人) |
4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4.7(139人) |
5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4.7(137人) |
6 | 武器发射工程 | 4.7(58人) |
7 | 机械工程及自动化 | 4.8(57人) |
8 | 兵器类 | 4.9(52人) |
9 | 武器系统与工程 | 4.8(50人) |
10 | 光电信息工程 | 4.9(46人) |
2.按专业满意度排名
序号 | 专业名称 | 推荐指数 |
1 | 人力资源管理 | 5.0(13人) |
2 | 软件工程 | 5.0(11人) |
3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4.7(30人) |
4 | 武器系统与工程 | 4.6(36人) |
5 | 电子信息工程 | 4.6(34人) |
6 | 机械工程及自动化 | 4.5(32人) |
7 | 自动化 | 4.5(35人) |
8 | 电子科学与技术 | 4.5(11人) |
9 | 通信工程 | 4.4(26人) |
10 | 环境工程 | 4.4(13人) |
2.南京理工大学录取规则
第一条投档时,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我校认可经各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
第二条对于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并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第三条根据有关省份招生录取改革的建议要求,制定相应录取方案。其中:内蒙古自治区采用“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即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四条在实行高考改革的省(区、市),考生所报考专业(类)必须符合我校选考科目要求。
第五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六条保送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国家专项计划、第二学士学位等按照教育部、各省(区、市)和我校制订的具体招生办法执行。其中,艺术类招生统一使用生源省(区、市)美术类统考专业成绩,按照各省(区、市)投档规则予以录取。
第七条南京校区除“军工专业专项计划”、保送生、艺术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中外合作办学、第二学士学位录取考生外,符合条件的大学一年级学生每年春季学期可以申请在南京校区专业范围内调整专业;江阴校区符合条件的大学一年级学生(不含中外合作办学)每年春季学期可以申请在江阴校区专业范围内调整专业。
第八条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及我校按要求制订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九条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