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规范招生工作,确保高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一步提高社会对高校招生工作的满意度,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学校名称: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全国代码:13973)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专科,学制三年

办学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南路1263号(邮政编码:361008)

第三条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是厦门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与厦门开放大学“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一体化办学,是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学校、福建省示范性现代高等职业院校、福建省文明校园和福建省“双高计划”A类立项建设院校,是福建省最受考生欢迎的高职院校之一。经教育厅批准,经教育部备案,具备面向港澳台籍的招生资格。学校坐落在厦门主城区思明区,依山傍海,占地500.35亩。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52年,高职专业办学始于2006年。截至2021年12月31日,教职工623人,其中博士50人、高级职称146人,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1人、厦门市拔尖人才1人,29人次先后入选福建省高职院校名校长、福建省教学名师、福建省高职院校专业带头人、福建省高校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养计划和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设有专业教学学院8个,2021年高职招生专业33个,在校生总数10518人,累计招收来自18个国家的留学生226名。开放教育开设本专科专业30个、成人学历继续教育开设专业12个,学生11823人。

学校按照“育人为本、跨界融合、服务需求、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办学”和“以奋斗者为本的治校”,秉持“因城而生,为市则活”的服务信念,主动因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持续调整专业布局和专业设置,深化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逐步形成“产教融合共同发展,大爱匠心协同育人”的办学特色和校园文化。现有国家级骨干专业5个、省级服务产业特色专业群4个、省级产教融合特色专业3个、省(市)重点示范专业9个;已建成国家级生产性实训基地1个、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1个; 2017年以来获福建省教学成果奖9项,其中特等奖3项;2门课程入选教育部“课程思政”示范课;近五年,学生在国家级技能竞赛中获奖23项,省级技能竞赛中获一等奖28项,承办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关务技能赛项,承办福建省职业院校技能竞赛项目6项。2021届毕业生2817人,就业率95.49%,省内就业86.3%、厦门就业60.51%,专业对口率76.33%。近五年,学校招生录取率97.46%,毕业生平均就业率96%以上、专业对口率80%以上、本省就业率86%、本市就业率70%

第四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关于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依据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录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校招生工作的信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由校长担任主任的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职责是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办公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成立招生监察组,负责对招生职能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接受招生过程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及处理。

第八条 继续贯彻落实招生阳光工程,学校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本校招生网站(http://zsb.xmcu.edu.cn)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公告、录取结果以及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要求

第九条 学校依据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根据学校实际办学条件和专业发展规划,结合近几年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具体使用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面向社会公布。2022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招生信息十公开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录取政策和纪律。

第十三条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投档方式进行调档。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调档比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调档比例内调整。

第十四条 录取方法

1.对实行按院校专业志愿出档方式出档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即按投档分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2.对实行按院校志愿或院校专业组志愿出档方式出档的省份,按照“专业志愿清”原则录取,即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投档分从高到低安排专业。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为止;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3.艺术类考生应专业省统考成绩达到各省专科专业合格线和高考文化投档成绩达到各省艺术类专科合格线,各专业录取原则同上。

4.以院校专业组为填报单位的志愿,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调剂。

5.同分情况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排位规则顺序安排专业。无统一同分规则时,依次以高考文化原始分、语文、数学成绩高低为录取优先顺序。艺术类优先录取专业统考成绩较高的考生,当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依次以高考文化投档成绩、高考文化原始分、语文、数学成绩高低为录取优先顺序。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附件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要求执行。

报考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身体条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五官端正,肤色好,面部、颈部及手部无明显疤痕、斑点等,身体健康,身材匀称;净身高:女生163cm-174cm,男生173cm-185cm;无色盲、色弱,女生矫正视力e字表4.7以上,男生裸视e字表4.8以上(或治疗后达标);口齿清晰,听力正常,无精神病史,肝功能正常,无慢性病和传染病。

报考以上专业的考生,若身体条件不符合要求,学校将有权不予录取。

因身体原因不适合今后从教职业要求的考生不宜填报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专业。

第十六条 第一阶段录取后仍有专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则进行下一阶段征集志愿。录取原则与第一阶段录取原则相同。

第十七条 录取期间,有关信息均会在学校招生网站公布,录取结果在各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请有关考生及时关注。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学、助学制度

第十八条 2022年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

根据闽价〔2000〕费字245号、闽价费〔2007〕262号、闽价费〔2010〕253号及闽价费〔2012〕356号文件规定,艺术类专业的学费标准为7200元/生·年,其余各专业学费标准为6000元/生·年。

2.住宿费标准

住宿生每学年缴纳650元(包含住宿费600元和空调使用费50元;宿舍每间7-8人,包含阳台、独立卫生间,内设空调、热水器、无线wifi等设施)。

3.上述学费和住宿费如有调整,按物价管理部门最终核定标准执行。学生中途退学的退费办法按闽价〔2005〕费43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奖学、助学政策及优才支撑计划

1.学校鼓励学生全面发展,设立形式多样的奖学金,包括奖励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做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特殊才华的单项奖学金;奖励在专业技能方面追求卓越的盖军衔奖学金等。同时,学校积极推荐学生申报国家奖学金。详情可查看《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厦城院学〔2021〕7号)。

2.学校全面贯彻国家资助政策,设立了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资助金、直招士官资助金、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突发性困难补助金、学费补助金、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大礼包”路费资助项目、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双困生”就业补助金、校园地助学贷款、校园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临时生活补助等资助项目,设立入学报到“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大礼包(非厦门户籍学生来厦报到路费补助) ,协助市教育基金会开展陈氏洪氏助学金评定,为困难学生搭建起政府、学校、企业、个人等多方帮扶体系。详情可查看《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厦门城市职业学院资助评定办法》(厦城院学〔2021〕8号)。

3.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中心,为在校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服务,并为从事校内勤工岗位工作的学生提供勤工补助,详情可查看《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厦城院学〔2021〕3号)。

4.学校实施“优才支撑计划”,遴选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出国(境)进行为期不少于一学期的学习,提升技术技能,拓宽国际化视野。详情可查看《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厦城院学〔2015〕15号)。

第六章 纪律检查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监察组的监督下进行,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自觉遵守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程序、要求开展招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必须注意做好招生期间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丢失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不得泄露有关招生工作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招生录取期间设立招生录取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投诉电话(0592-5955316)和电子信箱(jijian@xmcu.cn),负责查处违反招生纪律的事件。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通过书面方式并附相应证明,向被录取的院系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同时录取院系上报学校招生办和教务处备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施“晨点晨练”活动课程化,将学生参加“晨点晨练”活动列入体育课程考查内容。该活动是学校践行“等待、陪伴、支撑、相信,严格”的大爱教育理念和培育学生职业精神的重要载体。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晨点晨练”活动,自觉养成遵时守纪的学习生活习惯,磨练意志、增强体质。学校持续创建绿色校园、无烟校园和文明校园,倡导垃圾分类,入校后需遵守学校关于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劳达到高等职业院校专业教学标准规定的培养规格和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咨询通讯方式

1.招生咨询:0592-5955343,5955344(日常办公) 传真:0592-5955315

2.招生网址:http://zsb.xmcu.edu.cn

3.电子邮件:zsb@xmcu.cn

4.官方微信:厦门城市职业学院xmcszyxy 厦门城院招生就业xmcujy

5.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南路1263号(邮政编码:361008)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不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厦门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若学校以往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来源: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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