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科大学本科学生资助政策简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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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项目 | 资助金额 | 资助对象及主要申请条件 | 资助人数或比例 | ||
国家资助 | 国家奖学金 | 一次性奖励8000元 |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在学生违纪处分期间;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参评当年没有不及格科目; 6.身心健康,学年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优良; 7.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之一; 8.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与学业测评分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 9.二年级(含)以上学生。 | 根据上级资助部门下达名额确定 |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一次性奖励5000元 |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在学生违纪处分期间;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当年没有不及格科目; 6.身心健康,学年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优良; 7.参评当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奋发图强。 8.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与学业测评分排名均位于前40%(含40%); 9.二年级(含)以上学生。 | 根据上级资助部门下达名额确定 | ||
国家助学金 | 一档4500元/年 二档2800元/年 |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 在校生约20% (一档5%; 二档15%) | ||
国家助学贷贷款 | 根据学费加住宿费确定,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在户籍所在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 无限制 | ||
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 |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标准,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 | 根据征兵部门下达名额确定 | ||
绿色通道 | 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暂缓交纳学费。入学后,高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 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 | 无限制 | ||
地方政府资助 | 新疆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 | 根据资助经费、资助人选、资助档次等综合确定。 |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上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高等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守则。 3.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 无限制 | |
校内资助 | 困难补助 | 临时困难补助 | 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一定金额的物资补助 | 1.遭遇意外身体伤害事故,突发急重病症; 2.父母亡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3.自然灾害影响到基本生活; 4.非个人原因致使财物遭受较大损失。 | 无限制 |
校内奖学金 | 校长奖学金 | 设个人奖和团体奖。个人奖奖励金额为每人5万元人民币;团体奖奖励金额为每团队10万元人民币。 | 用于奖励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创新发明、各类竞赛等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综合素质最为优秀的本科学生。 | 每次评选名额不超过10名(含团体奖)。 | |
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 | 每年:一等3000元;二等2000元;三等1500元;四等1000 | 1.一等奖学金: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名次和学业测评分名次均在本年(班)级前8%之内; 2.二等奖学金: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名次和学业测评分名次均在本年(班)级前18%之内; 3.三等奖学金: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名次和学业测评分名次均在本年(班)级前30%之内; 4.四等奖学金: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名次和学业测评分名次均在本年(班)级前45%之内。 | 30%(一等3%,二等5%,三等10%,四等12%) | ||
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 | 少数民族学生奖学金分为三项:少数民族学生学业奖学金、文体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每生每年700元。 |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上要求进步,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刻苦努力,锐意进取,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4.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占学生数25%)的学生优先。 | 各项奖学金评选名额占少数民族学生人数的5% | ||
社会奖助学金 | 设有“协和奖学金”、“姚薛奖学金”、 “福光奖学金”、“大博奖学金”、 “曹德旺励志助学金”、“教育发展基金助学金”等多项社会奖助学金。 | ||||
院级奖学金 | 学院自主设置学院奖学金,设有单科成绩优秀奖、学业进步奖学金、自强笃行奖学金、学业拓展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德艺双馨奖学金等。各学院设置各有不同。 | ||||
勤工助学 | 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8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每小时20元人民币。 | 1.学生本人生活俭朴; 2.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 约1000个固定岗位 | ||
学费减免 | 根据家庭经济、在校表现等因素综合确定 |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学生; 2.家庭收入少,经济负担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突发性灾难或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学生; 4.根据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参联字[2002] 1号)规定应予减免学杂费的退伍复学学生; 5.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应予减免学杂费的学生。 | 无限制 | ||
助力成长资助 | 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奖励 | 1.入选“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毕业生,一次性奖励5000元,并授予“服务西部就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入选其他国家和地方服务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一次性奖励3000元; 2.离校派遣前签订就业协议,自主应聘经济落后地区的县级以下乡镇机关及乡镇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一次性奖励4000元; 3.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一次性奖励2000元; 4.离校一年内自主创业,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和个体工商户的毕业生,一次性奖励3000元; 5.入选学校组织的西部地区专项招聘项目的毕业生,一次性奖励30000元,并授予“服务西部就业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 1.参加国家和地方服务基层就业项目。包括团中央组织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福建省及其设区市组织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服务社区计划”和“乡镇卫生院临床医师招聘计划”;其他经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国家和地方新增基层就业项目; 2.自主应聘到经济落后地区的县级以下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经济落后地区指西藏自治区所辖各县;除西藏外西部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福建省龙岩、三明、南平、宁德市所辖欠发达县;其他经国家、省政府认定的经济落后地区; 3.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4.自主创业,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和个体工商户; 5.参加学校组织的西部地区专项招聘。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 无限制 | |
大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 | 1.优秀创新创业学生奖学金。每年评选30人,每人奖励2000元; 2.十佳创业团队奖学金。每个团队奖励5000元; 3.对入驻我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在校生创业项目予以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奖励2000元; 4.对已完成企业注册并正式运营的在校生创业项目予以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奖励3000元; 以上奖项可以兼得。 |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未受过纪律处分,评选学年内所有课程考核成绩合格。 2.申请“优秀创新创业学生奖学金”的个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创业项目完成企业注册,经营运行情况良好,申请者必须是该项目的法人代表或占股30%以上的股东(申请时应提供3个月运营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 (2)在《福建医科大学核心学术期刊目录及相关规定》认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创新创业类学术论文,或论文入选高层次学术会议论文集(第一完成人或第一作者); (3)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发明专利(第一完成人或第一作者)。 3.评选期内获得各类创新创意、学术论文、专业技能、创业比赛奖励或荣誉称号,以及创业企业效益突出的优先。 | 无限制 | ||
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奖学金 | 1.奖励学生出国交流学习:2万元人民币/人·学期。 2.奖励学生赴港、澳、台地区交流学习:1万元人民币/人·学期。 3.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按学生参加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产生的实际费用来核定,原则上不超过6万元人民币/人。 | 1.通过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选派资助交流(或互换项目)的且没有获得全额资助的学生。 2.通过我校与国(境)外院校(或院校联盟)签署的校际合作协议或合作办学项目,出国(境)进行专业学习的学生。 3.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其他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学生。 | 无限制 | ||
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 | 2000元/人 |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供养人员)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应届毕业生 | 无限制 |